涉外行政訴訟的管轄如何確定
涉外行政訴訟的管轄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國務院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九十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行政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法律主觀:
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的涉外行政訴訟
第九十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一百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
涉外行政訴訟的特征是
涉外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基本準則。主要有以下原則:
1、適用行政訴訟法原則。國家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
2、同等原則。又稱國民待遇原則。國家平等原則的體現。
3、對等原則。又稱相互原則。包括積極對等和消極對等。
4、適用有關國際條約原則。
5、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訴訟主體具有涉外性。即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國人。行政訴訟的原告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人;第三人雖未起訴,但也同樣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有利害關系的人,他們都處于當事人的地位。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方能構成涉外訴訟,這也是涉外行政訴訟最基本的特征。這里所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國籍不明的人以及外國企業、外國組織等。關于,當事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居民和組織的行政訴訟不屬于涉外行政訴訟,但考慮到這三個地區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到他們的行政訴訟案件時,應參照涉外行政訴訟的規定辦理。
拓展資料:涉外行政訴訟是指什么?
涉外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原告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特點:
(1)原_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外國人指具有外國國籍的人,無國籍人包括沒有國籍的人和國籍不明的人,外國組織指外國的企業和團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企業不屬外國組織。
(2)被告必須為中國的行政機關。以外國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不屬中國的涉外行政訴訟。
(3)訴訟標的必須是中國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4)涉外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行政案件屬于中國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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