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據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立案依據是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屬于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重復舉報不予立案的理由
重復舉報不予立案的理由有三種。
1、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的。立案的意思就是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將其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
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據
一種是:沒有犯罪事實。一種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依據刑法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種情形:沒有犯罪事實:有可能是以下三種情況之一:(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第二種情形: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包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予立案理由說明書
法律分析:1.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的;
4.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6.所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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