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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致人死亡怎么判(暴力取證致死如何處罰)

首頁 > 債權債務2025-05-17 06:55:44

暴力取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暴力取證罪,涉及司法工作人員暴力逼迫證人提供證詞的行為,其侵害的客體包括公民人身權及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運作,犯罪對象則為案件事實的見證者——證人。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人員以暴力方式獲取證人證言,具體包括以下七種情形:
(1)以毆打、捆綁、非法使用器械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
(2)暴力取證致證人輕傷、重傷或死亡;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或精神失常;
(4)暴力取證導致錯誤判決;
(5)暴力取證超過三次;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實施暴力取證,具備上述任一情形;
(7)其他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暴力取證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與刑訊逼供罪主體相同。
主觀上,本罪必須由直接故意構成,且具有明確的逼取證言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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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本罪行為涉及暴力取證罪,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等刑罰;對于致人傷殘甚至死亡者,將依據刑法第234、232條款科以更嚴厲之處罰。但需注意,這并非犯罪行為所產生之必然結果,而是依其輕重程度來作為加重判罪之參考。此罪的客觀方面主要體現為司法工作人員采用暴力手段獲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暴力取證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什么

暴力取證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及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如果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暴力取證,取證程序是違法的,由此而獲得的證據也不會被采納。

一、暴力取證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二、暴力取證罪的判刑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暴力取證罪一審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四、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其實,現在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都是被監聽監控的,工作人員日常執法也要配備執法記錄儀,即便是對待犯罪嫌疑人,取證的程序也必須是合法的,暴力取證的話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對暴力取證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犯暴力取證罪的,一般情況下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暴力取證行為致人傷殘的,則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致人死亡的話,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法院對暴力取證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根據刑法規定,犯暴力取證罪的,一般情況下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暴力取證行為致人傷殘的,則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致人死亡的話,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暴力取證致人傷害與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有什么區別

二者區別的關鍵,除犯罪主體,犯罪對象外,主要在于前者是發生在司法人員依職權取證活動中,且具有逼取證人證言的特殊目的。行為人之所以對證人實施暴力,并致證人傷害或死亡都是在其逼取證人證言的目的支配下實施的。

正因如此,通常情況下,行為人對證人施暴雖是故意的,有目的的 ,但對致證人傷害,一般都不是持積極希望或追求態度的,而多是放任,甚至可能是過失的。實踐中所發生的暴力取證致人傷害案件,其成因多在于司法工作人員急于辦案,執法粗暴,特權心理作崇等緣故,即所謂“因公施暴。

《刑法》第247條雖然沒有規定暴力取證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但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如暴力取證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仍無須以犯罪論處。

我們都知道,對于刑事案件,證據是極為重要的,但是取證也要合法合理。而現實生活中可能就存在暴力取證的情況,這樣就構成了犯罪。暴力取證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法律明確規定,暴力取證罪的犯罪主體都是司法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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