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2、因預期違約解除;
3、因遲延履行解除、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發生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原因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可合法解除勞務合同:
(一)試用期內無法達到崗位要求;
(二)嚴重違反公司制度;
(三)嚴重瀆職,盜竊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四)同時受聘于其他雇主,致原單位工作任務受到嚴重困擾且未能及時糾正;
(五)因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原因導致勞務合同失效;
(六)在法律程序中被判定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主要分為哪幾類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解除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 用人單位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即當勞動者存在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3. 用人單位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勞動者本人并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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