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婚前共同債務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以共同使用為認定基礎,以推定規則為補充”的原則來認定:
1、“共同使用”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源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觀上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無論是否經過夫妻合意,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另一層含義是夫妻雙方合意舉債舉債,即以雙方名義出具借條,即使該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推定”是指非舉債方無法證明、法院也未能查證債務并非共同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設立推定規則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舉證責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沒有改變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但在適用推定規則時需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及用途,對其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原告怎么舉證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共同債務。對于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而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以下情形可以作為認定共同債務的考量因素:舉債期間家庭購置大宗財產或存在大額開支情形,夫妻雙方無法說明資金來源的;舉債用于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投資、經營事項;舉債用于債務人單方從事的投資、經營事項,但債務人配偶分享投資經營收益的,因此可以從注重收集上述的這些證據。要舉證夫妻之間的借款合意: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無法證明夫妻共同債務的合意時,可以考量以下舉證方式::向法院申請調取夫妻之間的銀行流水;配偶沒有固定工作,且借款后有大宗開支,推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用于一方名下公司生產經營,非舉債配偶通過其經營活動獲得利益等等方式。
債權人所需舉證的內容包括:該債務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該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夫妻共同利益所產生的。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均有家事代理權,均可以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舉債,只要借款人明確該筆債務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所需要,而不是為從事非法活動,一般就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如何舉證否定夫妻共同債務
舉證否定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證明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比如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在婚前或離婚后產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4、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為個人債務;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二依法承擔或資源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怎么舉證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主觀:
一、怎么舉證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共債共簽,債權人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而言: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認定。債權人需舉證證明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即提交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欠條,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有關證據。
(二)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認定。債權人只需要舉證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三)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認定。債權人需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丈夫貸的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個人借的貸款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支出,那么就屬于個人的,如果用于家庭支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當然,若是貸款本身就是夫妻“共簽”的,這種情況下及時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夫妻一方的債務法律規定有:共同債務的清償;約定財產制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平等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五個方面的規定。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四)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五)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七)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關推薦:
食品發霉怎樣賠償(食品發霉怎么賠償)
工賠償協議書(工傷賠償協議書怎么寫)
監理違約賠償標準(工程監理合同違約金比例是多少)
不續約可以賠償嗎(合同到期不續約公司要賠償嗎)
協議違約如何賠償(合同違約的最高賠償額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