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有哪些特點
問題一:違約責任的特征有哪些? 一、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對相對方承擔的責任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
四、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五、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六、違約責任有一定的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
問題二: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當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必須以當事人雙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關系為前提。
(2)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為要件。只有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才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因此,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首先,它是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支付關系;其次,違約責任的確定,通常應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
問題三: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違約責任概念就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的。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3、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
4、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5、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問題四:違約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一、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于其他法律責任。
二、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對相對方承擔的責任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
(2)合同當事人對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三、違約責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征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五、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六、違約責任有一定的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于法律關系的穩定。
問題五:論述如何理解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二、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對相對方承擔的責任 。
三、違約責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
四、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五、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六、違約責任有一定的選擇性。
問題六:民事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我已經回答了啊,是指違約應承擔責任有哪些種類,不是什么條件構成民事違約責任,詳見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
主要在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問題七: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1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3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 、其他補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問題八:違約責任的定義是什么,違約責任的幾種責任形式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中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1)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
問題九:違約損害賠償的特征是什么 違約行為的形成
①預期違約。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預期違約表現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違約。由于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還不必要實際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違反義務,預期賣給行為侵害的是期待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當然,盡管履行期限尚未到來,由于合同已經生效,任何一方從事預期違約行為也屬于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因而也構成違約。
第二、預期違約應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由于這兩種形態都是發生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因此可以看作是與實際違約相對應的一種特殊的違約形式。
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構成明示毀約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a、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換言之,一方表示的毀約意圖是十分明確的,不附有任何條件的,如明確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貨等。b、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后,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不履行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貨義務),從而會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嚴重損害其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毀約人應負違約責任。如果行為人只是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則不構成明示毀約。c、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在實踐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義務常常有可能會找出各種理由和借口,如果這些理由能夠成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則不構成明示毀約。各種正當理由主要包括:因債權人違約而使債務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合同具有無效因素而應被宣告無效;合同應被撤銷;合同根本沒有成立;債務人享有抗辯權以及因不可抗力發生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等。
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間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來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依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具體來說,a、一方當事人具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b、另一方具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如果另一方只是預見到或者推測一方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履行合同,不能構成確切的證據。c、一方不愿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另一方雖有確切的依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但還不能立即確定對方已構成違約。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能構成默示違約。在默示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人既可以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要求毀約方實際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到來而直接要求毀約方實際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②實際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都將構成實際違約。實際違約行為有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來以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描繪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我國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就是拒絕履行的行為。拒絕履行的特點是,一方面,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主要義務,如果僅僅是表示不履行部分義務則屬于部分不履行的行為;另一方面,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無任何正當理由。在學理上,通常認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者造成期待利益的重大損失......>>
問題十:違約損害賠償的特征 你好,違約損害賠償是合同法設定的一項基本制度,特征是分為懲罰和補償(補充)。違約損害賠償分為兩類,法定和約定。法定又分為懲罰性的法定損害賠償金,補償性的法定損害賠償金。法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賠償數額,比如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符合有關情形的,消費者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比如旅游糾紛,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時若有欺詐行為,旅游者可請求旅游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比如侵權責任法或者商品房司法解釋。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違約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包括預期可得利益損失。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原則上不得并用。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可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以彌補實際損失。山東李春雨律師
違約損害賠償有哪些特征
在探討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時,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 首先,必須存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這意味著當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的方式不符合合同的約定。
2. 其次,違約行為必須導致了實際的損害后果。這種損害不僅包括物質上的損失,還可能涉及精神上的傷害。
3. 接著,違約行為與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是因為違約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損害的發生。
4. 此外,違約一方當事人必須存在過錯。過錯可以是故意違約,也可以是因疏忽大意導致未能履行合同。
5. 最后,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精神損害賠償,或者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那么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還需遵循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原則和條件。例如,在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下,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樣,對于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行為,也被明確規定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什么叫貸款違約
貸款違約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行為。
貸款違約是一種風險事件,當借款人無法按時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發生。以下是關于貸款違約的詳細解釋:
1. 定義與特征:貸款違約最直接的特征是借款人未能按照貸款合同預定的日期和金額償還貸款。這可能包括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本金,或者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履行其義務。當借款人出現這些行為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能會認為其違約。
2. 違約的后果:貸款違約會帶來多種嚴重后果。首先,違約行為會導致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受損,影響其未來的借貸能力。其次,金融機構可能會采取法律手段追討債務,甚至通過拍賣借款人的資產來彌補損失。此外,違約還可能導致借款人面臨更高的利率或更嚴格的貸款條件,使其未來的融資更加困難。
3. 貸款合同的重要性:貸款合同是借貸雙方之間的法律約束,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申請貸款時,借款人必須仔細閱讀并理解合同條款,確保自己有能力按照約定的條件和時間表還款。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前也會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進行評估,以減少違約風險。通過遵守合同規定,雙方都可以降低風險和不確定性,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總的來說,貸款違約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其還款義務的行為。為避免違約帶來的嚴重后果,借款人在申請貸款前應充分了解并評估自己的還款能力,并嚴格遵守貸款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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