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反訴?
一、什么叫反訴
1、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針對與原訴有聯系的行為,提起獨立訴訟請求的行為。反訴需具備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系;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可能是起訴而不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后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訴;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系,否則就要另行起訴,也不能合并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二、反訴和抗辯的區別是什么
1、性質不同,反訴的本質屬性是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抗辯不是一種請求權,而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無論如何抗辯,都不會產生新的訴訟請求。
2、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而抗辯意見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反訴與本訴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不合并審理而另行起訴,具有獨立性,而抗辯只能在已提起的訴訟程序中進行。
反訴的條件法律規定
反訴的條件法律規定法律分析:
反訴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反訴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系;二是反訴不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而不得將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三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后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訴;四是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系,否則就要另行起訴,也不能合并審理。五是反訴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訴提起的要件,因為如果反訴不能與本訴適用同一種程序,就不能實行訴的合并審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則因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訴的訴訟系屬中提起反訴。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訴屬于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合并審理,因為普通程序并不排斥簡單的民事案件,合并以后適用普通程序是妥當的。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本訴的原告在反訴中稱為“反訴被告”,本訴的被告稱為“反訴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衍生問題:
反訴與抗辯的區別是什么?
反訴與抗辯的性質不同,反訴的本質屬性是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抗辯不是一種請求權,而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無論如何抗辯,都不會產生新的訴訟請求。二者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而抗辯意見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反訴與本訴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不合并審理而另行起訴,具有獨立性,而抗辯只能在已提起的訴訟程序中進行。
發回重審的案件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如下:
第二百五十二條 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擴展資料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后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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