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補充或退回)資料交接表
移交鑒定案號
案由
本次送鑒資料:
受托估價機構審核后認為
不接受委托的理由認為委托方提供的鑒定評估資料不完整、不充分,委托人補充不齊全的,估價機構放棄接受委托();或者估價機構在實施鑒定評估過程當中,基本估價程序不能進行或估價依據缺失(可能估價依據天然缺失,或訴訟當事人不配合導致),導致鑒定評估不能()。
法院技術部門
移送記錄
受托估價機構
接收記錄
受托估價機構
退回記錄
備 注
為規范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行為,保障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質量,提高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公信力,2011年3月2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川建房發〔2011〕89號印發《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印發。該《意見》分引言,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的委托、受理與實施,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的類別,房地產司法鑒定估價報告和咨詢性估價報告,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的質證,附 則5章9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內容概述了人民法院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流程及要求,包括估價機構選定、鑒定評估移送、案件名稱、估價范圍、價值定義、估價標準、提交期限與方式、估價服務費用、使用者、義務、聯系方式以及其他義務等關鍵要素。流程旨在通過專業的估價機構,確保在特定司法鑒定估價目的下的價值分析與估算,并提供專業意見。委托方及相關當事人需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資料,并恰當使用鑒定估價報告。
估價機構選定日期與估價機構名稱明確指定,確保流程啟動。估價范圍需在案件涉及的房地產中明確界定。價值定義采用市場價值標準,考慮估價對象的體量、性質、租約限制、權屬等因素,不考慮強制變現對價值的影響。
鑒定評估報告提交期限為自鑒定評估移送之日起30個工作日,提交方式為書面報告并附電子版。估價機構可能申請延長作業日期,但需書面申請,并明確第一次與第二次延長的天數。報告使用者主要為委托方,但其他義務如出庭接受質詢、回答詢問等需履行。
估價對象的權屬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抵押權人、占有人或承租人等,明確聯系方式以確保信息的溝通與傳遞。若存在既往鑒定估價報告,則需提供復印件,以便于重新鑒定評估。
流程的最終環節涉及司法技術部門的審核與意見,包括負責人簽名、聯系電話以及機構電話。此外,提醒委托方與相關當事方在鑒定估價過程中提供必要的資料,并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完整性。恰當使用鑒定估價報告是其應盡的責任。
為規范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行為,保障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質量,提高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公信力,2011年3月2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川建房發〔2011〕89號印發《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印發。該《意見》分引言,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的委托、受理與實施,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的類別,房地產司法鑒定估價報告和咨詢性估價報告,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的質證,附 則5章9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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