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破產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債權人需要履行一項關鍵程序。首先,債權人應在收到法院通知后的30天內進行債權申報,如果未接到通知,他們應在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內主動申報。重要的是,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未進行申報,債權人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其債權權利。
在申報債權時,債權人需要提供詳盡的信息,包括債權的具體數額以及是否存在財產擔保。這一步驟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以確保申報的準確性。這些材料通常包括合同、債務憑證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復印件。
申報的債權會由法院指派專門的人員進行登記和記錄,形成詳細清單,以備后續處理。債權人會議會負責審查這些申報的債權,只有經過會議的確認,債權才被視為正式確定。這個過程旨在確保所有債權公平、公正地得到處理,保護各方權益。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債權申報的程序為債權人應當首先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自己的債權,然后提交債權申報需要的材料,最后等待管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的情長順進行清償。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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