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全稱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某款軟件或多款軟件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其軟件產品享有各項著作權專有權利,就其權利性質而言,軟件著作權屬于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點。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計算機軟件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通常語境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又被簡稱為軟件著作權、計算機軟著或者軟著。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與一般作品著作權有許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權人被稱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被稱為開發者,一般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著作權的歸屬、轉讓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規定。
軟件著作權的認定標準:
1、原創軟件的注冊是軟件開發者通過最初的開發活動完成的軟件;
2、二次開發軟件登記,軟件開發者通過合法的開發活動,在原有軟件的基礎上完成新軟件;
3、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歸屬應當在合作開發者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
軟件著作權人的權利通常包含下列內容:
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 、發行、出租、修改、翻譯、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其中的“翻譯”是對軟件文檔所用的自然語言的語種間的翻譯,即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
4、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和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5、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上述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行使了這些權利,將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并將受到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軟件著作權的主體存在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兩種。原始主體是開發者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后,自然取得的軟件著作權;繼受主體是通過繼承、轉讓、贈與等方式獲得的軟件著作權。
一、原始主體:根據的規定,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開發情形不同,原始主體不同:
1、軟件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2、開發軟件的合作者。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
3、受托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4、國家項目軟件。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5、職務軟件。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2)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職務軟件的主體是相關法人或組織。
二、軟件著作權的繼受主體:繼受主體是以他人既存軟件著作權為基礎,通過轉讓、繼承、贈與等方式獲得的軟件著作權,且只能取得軟件著作權的財產權,而不能取得軟件著作權的人身權。
1、軟件著作權人可將其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即成為軟件著作權主體。
2、通過繼承、贈與、遺囑等方式取得軟件著作權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
3、有時候,國家出于某些特定需要,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國家項目軟件)、購買(轉讓協議)、接受贈與等方式成為軟件著作權主體(不含人身權)。
4、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可以向國家相關部門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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