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著作權合同糾紛。包括委托創作、合作創作、著作權轉讓、著作權許可使用、出版、表演、音像制品制作、廣播電視播放、鄰接權轉讓、鄰接權許可使用、計算機軟件開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等。
二、商標合同糾紛。包括商標權轉讓、商標使用許可、商標代理等。
三、專利合同糾紛。涉及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許可、外觀設計專利實施許可和專利代理等。
四、植物新品種合同糾紛。包含植物新品種育種、申請權轉讓、權轉讓和實施許可。
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包括創作、專有權轉讓和許可使用。
六、商業秘密合同糾紛。涉及技術秘密、經營秘密的轉讓和許可使用。
七、技術合同糾紛。包括委托開發、合作開發、轉化、轉讓、咨詢、服務、培訓和中介,以及技術進口和出口、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署名權、榮譽權、獎勵權等。
八、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九、企業名稱(商號)合同糾紛。涉及轉讓和許可使用。
十、特殊標志合同糾紛。
十一、網絡域名合同糾紛。包括注冊、轉讓和許可使用。
十二、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糾紛。
十三、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涵蓋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企業名稱(商號)權、特殊標志權、網絡域名權、發現權、發明權、其他科技成果權、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因申請知識產權臨時措施損害責任、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專利權宣告無效后返還費用等。
十四、不正當競爭糾紛。包括仿冒、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害商業秘密、低價傾銷、捆綁銷售、有獎銷售、商業詆毀和串通投標等。
十五、壟斷糾紛。涉及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
以上是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和相關糾紛的分類,每種糾紛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規范和解決途徑,解決這些糾紛需要綜合運用知識產權法律、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次修正。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一、侵害商標權糾紛管轄地怎么確認
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商標侵權糾紛有哪些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為商標侵權行為。
①未經許可的使用。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主要表現是,在自己生產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損害注冊商標的聲譽,侵占本應屬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部分市場和應獲得的利益,同時也蒙騙了消費者。
②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這里所指的“銷售”包括詢價、簽約、進貨倉儲、運輸、展覽宣傳、批發和零售等有關銷售活動。
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偽造或擅自制造或銷售帶有注冊商標標識的紙張、貼紙、包裝物等。
④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該行為即所謂的商標“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標的所有人以低價購入非名牌商標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標換上自己的名牌商標,再投放市場賣高價的行為。
⑤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糾紛的具體情況不一樣,那么在向法院進行起訴的時候,所確定的管轄法院也都是不一樣的,因此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但是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人住所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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