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優先權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專利申請優先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向國外申請優先權的,受理申請人第一次申請的該外國必須與我國共同參加了有優先權規定的國際條約,或者與我國簽訂了互相承認優先權的雙邊協議,或者承認我國國民在該國享有優先權;
二、申請外國優先權的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三、申請本國優先權的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四、申請外國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必須是經外國專利機關受理并給予的優先權日的正式申請,申請是否能獲批準,不影響申請優先權的基礎條件;
五、申請本國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必須是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并給予優先權日的正式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該第一次申請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或者已經授與專利權,或者屬于按照規定提出分案申請,均不能作為申請本國優先權基礎條件;
六、無論是申請外國優先權還是申請本國優先權,均要要求后一申請與前一申請具有相同主題,如果后一申請超出了前次申請的主體,不享受優先權,而只能就其中共同部分申請優先權;
七、合案申請,允許其中一項享有優先權,也允許其分別享有優先權日;
八、申請本國優先權的,可以改變專利申請的種類,其優先權不受影響,只要后一次申請的主體與前次申請的主題相同;
九、在我國的后一次申請必須在優先權期內提出,還必須滿足后次申請人是前次申請人的合法繼承人;
十、申請優先權必須在申請權利時同時提出聲明。
專利申請可否要求優先權
專利申請可以要求優先權。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專利申請可否要求優先權
專利申請具備要求優先權的條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若申請人希望提出專利申請,可以基于本國優先權。具體而言,如果在先申請為發明專利申請,可以針對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若在先申請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則可以針對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申請。然而,提出后續申請時,若在先申請具有以下任一情形,就不能作為本國優先權的基礎:首先,如果在先申請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其次,如果在先申請已被授予專利權;最后,如果在先申請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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