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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賠償(請問免責聲明應該怎么寫)

首頁 > 知識產權2025-06-02 08:50:43

醫療糾紛免責聲明包括幾種情形?

一、關于不可抗力 按照《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686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 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此,如果在診療活動中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導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可以免除責任。但在實踐中出現停電致使手術無法進行從而導致患者損害,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需要認真研究。在具備一定條件的醫療機構,在實施手術時,應該配有備用電源,停電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二、關于醫療意外 《 醫療事故 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不屬于醫療事故。這就是關于醫療意外的規定。所謂醫療意外,是指醫務人員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無法避免的 醫療損害 后果。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意外許多是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的。正如本節所舉的第一個案例中的情形。醫療意外有兩個主要特征:一是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對損害的發生沒有 醫療過失 ,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體質特殊引起的。二是損害后果的發生屬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難以防范的。具備這兩個特征造成的醫療損害后果,構成醫療意外。 我們認為,雖然《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醫療意外是免責事由。但是,從理論上說,醫療意外應該屬于《民法典》第1224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一種具體情形。理由是,既然是醫療意外,說明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也就是說,醫療意外是與過錯相聯系的概念,醫療意外的評價是以“當時的醫療水平”為標準的,即醫療意外實際上是包含在“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這一免責事由之內的。因此,在發生醫療意外時,由于醫療機構沒有過錯,醫療機構當然就不承擔 侵權責任 。 三、關于無過錯輸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血液是重要的醫療用品,無法人工生產,只能從人體身上采集。雖然,在采血之前要對獻血員進行體檢,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難以解決的窗口期問題,即有5%左右的獻血員在感染丙型肝炎、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的早期,雖然實施了目前的檢查方法卻無法檢測出病毒指標,這種血液被當做正常的血液輸給了患者,造成了患者感染血源性疾病。在這種情況下,血液提供機構(主要是血站)以及醫療機構是否要承擔責任。對這個問題的爭論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就表現出來了。 首先是關于血站在采供血過程中無過錯的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血站依法是否應當承擔無 過錯責任 ,有不同意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血站對民事損害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依照《 產品質量法 》第四41條的規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對血站責任問題的不同意見就主要反映在對于血液是否屬于“產品”的爭議上,大體有三種意見: 1、認為血液不是產品,輸血是醫療搶救和治療病人的重要手段,不同于普通的商品買賣,對血液不應當作為“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懂a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將從供血者身體抽取的血液,進行分裝、貯存、保管、運輸以及加入抗凝劑等,這些工序尚不構成加工和制作。血液的本質特征不是生產勞動的成果,血站也不能生產、制造血液?!爸圃臁毖菏侨祟惖囊环N身體機能,血液是從獻血者身上采集而來。輸血不同于普通的商品銷售,而類似于人體組織的移植,其目的是為了滿足患者治療的需要。獻血 法規 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于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根據這些規定,結合《產品質量法》第2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輸血用的血液不屬于“產品”,血站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2、認為血液是產品,無過錯輸血感染疾病案件應適用《產品質量法》, 由血液提供者向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輸血用血液( 包括全血與成分血) 與人體內的血液不同, 它經過了加工、制作,盡管過程相對要簡單一些,但如果不經過器械采血、分離、加入抗凝劑等工藝流程, 人體內流出的血液不能自動成為輸血用血液。而且,輸血用血液是血站通過等價交換的方式銷售給醫院, 患者又通過等價交換的方式向醫院支付相關費用后才使用的。 3、認為應當將血液視為“產品”,使血液提供者承擔與血液制品生產者相同的責任。相對于輸血用血液,普遍認為血液經過提取分離而形成的血液制品,如凍干血漿、白蛋白、丙種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屬于產品。血液與血液制品的來源相同, 都是獻血者體內自然流動的血液( 或血漿) , 只是輸血用血液由血液提供者以較為簡單的工藝流程加工而成, 而血液制品由企業以較為復雜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如果對“窗口期”等原因造成的輸血感染事件按照不同的規則處理,對血站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 對血液制品生產企業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因此在無過錯輸血感染疾病案件中,對于血液是否為產品不宜機械考慮,即使血液不是產品,亦應將其視為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由血液提供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其次是在無過錯輸血患者感染通過血液傳播的病毒性疾病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如何承擔責任的爭議。與血站的情形相似,也有上述三種意見。主張醫療機構不應承擔責任的意見進一步提出,醫療機構只是血站提供血液的使用者。在輸血過程中,醫療機構僅負責檢測患者的血型,以及將血站取得的血液與患者的血樣進行交叉配血檢測。對于從血站取來的血液,醫療機構沒有義務進行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病毒檢測。醫療機構對血液本身并未收取任何費用。在輸血過程中,醫療機構向患者收取三項費用,包括血站供應價格、儲血費和配血費。其中血站供應價格是由醫療機構代為收取的,要全款支付給血站,屬于患者支付給血站的費用?;颊咧Ц督o醫療機構的費用只有儲血費和配血費兩項,分別是血液儲存費用和為患者輸血進行血型試驗和交叉配血試驗的檢驗項目費用。主張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的意見進一步提出,醫療機構與其他銷售者相比,更具專業性,對于血液和血液制品,醫療機構都應負有最終的把關責任,這種責任關系著患者的生死存亡,作為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醫院和醫生有能力和責任對血液和血液制品進行鑒別,而患者比一般消費者而言,在專業性方面更處于劣勢。因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應當比一般銷售者的責任更低。 我們認為,輸血感染案件中的受害人與血液提供機構及醫療機構相比是處于被動接受地位的弱者。對于無過錯輸血感染這一不可預料的風險,血液提供者和醫療機構更有控制風險、承擔風險和分散風險的能力。合理保護受害患者的利益,有利于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有利于減少醫患糾紛。因此,在“無過錯輸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理解和適用上,不應該將這種情形歸入“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由于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需要將來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細化。

搭車免責聲明有效嗎

乘車免責協議無效。因為駕駛人有義務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搭車人。如果不是乘車人的過錯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司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乘車免責協議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有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戶外活動旅游免責聲明范本(兩篇)

第一篇:戶外活動免責聲明
1. 本協議旨在讓活動發起者、組織者或領隊(以下簡稱“發起者”)和參與者明確知曉戶外活動存在的風險,提高參與者的風險防范和自律能力,免除發起者和參與者因活動中的損害或法律連帶責任,以確保戶外活動的安全、健康和快樂。
2. 參與者若違反國家法規、惡意侵犯他人權益或涉及犯罪行為,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不在本協議保護范圍內。
3. 報名參加活動的成員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已仔細閱讀、理解并同意接受本《戶外活動免責聲明》的全部條款,在參加活動前應在協議上簽名確認。
4. 本協議旨在免除發起者和參與者的責任,放棄權利,承擔風險和免除賠償責任。簽名即表示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戶外活動免責聲明》的所有條款。
第二篇:旅游者與組織者之間的合同
甲方(旅游者):簽訂時間:
乙方(組織者):合同編號:
1. 甲方可在旅游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需承擔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 若因乙方原因導致旅游活動取消,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并支付違約金。
3.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將其在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符合條件的第三人。
4. 甲方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資料,確保自身適合參加旅游,妥善保管行李物品,遵守團隊紀律,尊重目的地習俗。
5. 乙方應提醒甲方注意免責條款,購買保險,妥善保管甲方證件,提供導游服務,協助處理旅游中的意外事故,不強制甲方購物。
6.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內容。
7. 乙方擅自變更合同內容,應退還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8. 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9. 違約方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采取措施的,不得要求賠償擴大的損失。
10. 爭議解決方式為協商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或向法院起訴。
11. 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旅游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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