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不怕公章造假
雖然公章的仿制難度不小,但是也有不少的黑色產業鏈可以仿制出以假亂真的假公章。不過如果有人私自拿假公章去做違法違規的事,則隨時面臨牢獄之災的風險。因此,一般不會有人去隨便仿制公章。
公章作為企業身份、權力的代表憑證,除了行使權力之外還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如果企業印章被個別人員拿去做借貸擔保、私簽合同還是其他協議,都會對企業資產、資金安全造成隱患。所以仿照私刻企業事業單位公章,不管與沒有使用這種行為都是違法的,并且根據刑法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行為是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公章,是一個單位、企業、事業、團體、學校的法定代表標志。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員私自刻制公章,進行詐騙、破壞國家治安管理活動,侵害單位、企業、團體、學校的合法利益,國家將刻字業(包括刻字工廠、刻字社(店)、刻子攤等)納入特種行業,歸公安機關實行治安管理。對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的刻字單位和職工個人,視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個體戶收據私自燒毀犯法嗎?
警惕!個體戶的違法!
至簡財稅 3月15日發現問題
個體戶能避稅嗎?
分析問題
首先,避稅這個詞就是貶義詞,因為國家是反避稅的,對企業來說,最明智的選擇是不要奢想避稅了,如果想依法減少稅費支出,可以依法開展稅收籌劃,通過使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合法使用稅收規則引導企業的經營行為,以達到既預防稅收風險又減少稅費的雙重效果。
其次,個體戶作為市場主體中的一種,不可避免的要接受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管,根本不是什么“世外桃源“,應依法開展賬務核算、納稅申報和繳納應納稅款;當然了,個體戶一般規模比較小,國家會給與個體戶非常優惠的政策以扶持其發展,但這跟”逃稅的法外之地“完全是兩回事。
解決問題
1、個體工商戶不是“避稅天堂”
案例1、偷漏稅行為
2016年4月7日,白山國稅稽查局對溫馨鳥名店(個體戶)作出白山國稅稽處[2016]2號稅務處理決定,確定溫馨鳥名店應補繳增值稅稅額230,332.06元。
2016年4月19日,白山國稅稽查局在《長白山日報》公告該行政處罰決定。溫馨鳥名店在法定期限內對白山國稅稽處[2016]2號稅務處理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該處理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016年7月18日,白山國稅稽查局將李文濤(溫馨鳥名店的經營者)的個人存款帳戶予以凍結。
案例2、核定稅額不是一成不變的,超出部分必須交稅
某個體工商戶從事服裝零售業務,增值稅采取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當地稅務機關對其進行檢查時發現,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經營期間的實際銷售額超出核定銷售額774萬元,少繳增值稅22.5萬元。當地稅務機關于2015年1月27日對該個體戶作出補繳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的決定
2、國家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
個體工商戶納稅的三種方式:查賬征收稅款;定期定額征收;核定征收。后兩者在確定核定額或核定率后應繳納的稅額并非永遠不變的,其應納稅額將隨著銷售額的增長而逐步增長,所以無視這一規則,認定既然核定就沒有稅收風險是錯誤的想法
每年工商年報之后的“雙隨機”抽查,個體戶都占相當大的比例:很多個體戶不知道自己需要年報,或是因為之前沒有記賬,隨便填寫數據,導致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稅務方面,不少個體戶以為自己不用報稅,長期不申報或零申報,被納入“重點監控”,嚴重的還有可能成為“非正常戶”、“D級納稅人。
堅持問題導向,解決“末梢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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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耐克服飾需承擔法律后果
仿制耐克服飾需承擔法律后果生產假冒國際知名品牌耐克服飾的行為,同時觸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40條規定,生產偽劣產品罪的最高量刑為無期徒刑,假冒注冊商標罪最高量刑為7年。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對于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和單位,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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