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協議書有效期
比如說半年以前簽訂的協議書,但當時沒有離婚,半年之后離了,那么協議書所含事項,可以在離婚之后履行嗎?如果對方拒不履行協議書所含內容,法院會幫我嗎?謝謝半年以前簽抄訂的協議書,但當時沒有離婚,半年之后離了,那么協議書所含事項,可以在離婚之后履行。這里要把握一個前提,就是離婚協議簽訂之后,二人并沒有和好,之后憑原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登記。這樣,如果對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可以訴請法院判決。
離婚協議歸根結底還是協議。
除非規定了有效期,或者事后證明是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否則就是永久有效。
還有一種特例就是情勢變更。
應該是有效的,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起訴。
有效。不履行可以起訴
你是說的抄是雙方共同簽字的協議嗎?反映了當時的雙方態度。如果去辦理離婚手續,或者離婚訴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有效期不好說的,可以通過正式的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訴訟將其確認,如果一方不認可了,有效期就很短了。
三年前的離婚協議書還能用嗎
你好,用是可以用的,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的話,且雙方都簽了字的,對專財產分割沒有其它的異議。屬如果有孩子,對孩子的撫養權也沒有爭議的,或者都在離婚協議書上注明的。那夫妻雙方可以拿著原先的離婚協議書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不過為了保險起見,雙方最好重新簽訂一份新的離婚協議,日期寫今年的,這樣會避免更多不必要的麻煩。
不能,因為已經“過期了”。
離婚協議書有效時間是幾年?
25年前,從外地嫁給男方,結婚三年后因感情不和,兩人協議離婚.因是外地人,無房且有一女,為照顧好女兒,兩人協議離婚不離家,在此期間,男方未出一分,反倒出不少(還照顧他和他生病的父母),至今男方不僅沒有遵照協議的條款付給女方四千余元,還一直向女方要錢,因我本性老實,男方現在已得胃癌,時日不多.請問:如果男方突然去世,協議上的條款是否還有效?男方無配偶,有三子女,我是否有房屋等財產的第一繼承權?離婚協議來書沒有有效期,自始有源效。
法律上有規定,離婚后,一方有困難的,另一方應該給與幫助!
按照遺產繼承的原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為你已經和他解除了夫妻關系,應該由他的子女開始繼承,你沒有繼承權。
支持酒仙兔兔的說法,你們已經解除了夫妻關系,你就沒有了房屋等財產的繼承權.
但是,按照協議上的約定男方還欠你四千多元錢,那么也就是說繼承男方財產的人同時繼承了男方留下來的債務,所以,你還是可以得到那四千多元錢的.(哪個人繼承了財產,哪個人就要還你四千多元錢.)
前言不搭后語,“無房且有一女”,人要死了,忽然又“有三子女”,又有“房屋等財產”了,令人費解。
胃癌很難死的,想那么遠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幾年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幾年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專協商一致屬后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并對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后,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只要不是在民政局或法院辦理離婚手續,雙方親自簽字的離婚協議都是沒有什么效力的!!只能是一種證據!!
離婚協議書來自身不存在法律效力源為幾年的說法,因為離婚協議經夫妻雙方簽字后即生效,但必須雙方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能視為才法律上解除姻婚關系。離婚協議書只是對夫妻雙方而言的,是雙方之間的約定,共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留一份在登記機關。只要夫妻雙方的不復婚,那么,此份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永遠是有約束力的
離婚協議書自簽訂以后是長期有效的,沒有期限限制。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有回以下三種規定:
1、離婚答協議書經男女雙方簽名,并辦理離婚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遵守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履行。
2、離婚協議書自簽訂以后,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
3、僅簽訂離婚協議書,未實際辦理離婚登記的,該協議書不生效。
您好,終身有效,除非雙方再簽訂一份協議,則原來那份替代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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