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優缺點有哪些
婚前財產公證,是為了證實婚前的雙方財產狀況,避免因為后期共同財回產認定不清,造成不答必要的糾紛。 原則上,婚后取得的收入通常都認定為共同財產,即使個人工資也是共同財產,所買的東西也是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基本是一半一半 但是如果是婚前公證的個人財產及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衍生的財產,也屬于個人財產 比如婚前有房子一套,公證的話,婚后離婚房子也是個人的 當然不公證,其實也是個人的,但是在法律認定上可能缺乏證據造成困難 如果你有一家公司,股份你公證為個人財產,那婚后所產生的效益、分紅也都是個人的,用這部分買房子也是個人的。 如果不公證,比如妻子進入公司協助,則通常裁定后來增加的收益是共同財產,再投入也是共同財產 當然這個是要高級階層才會遇到的,我們通常只是為了避免離婚財產糾紛 希望對你有幫
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是什么?
婚前財產公證會劃抄分清楚襲,婚前財產的明確所有權,以及約定婚后財產如何分配。這樣,雙方財產劃分清楚。對財產較多、收入較高一方來說,有利,如果離婚,個人財產不會損失。但是對財產較少,尤其是收入較少一方,不利。因為如果約定婚后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方婚后的收入,比如工資、分紅等,不再是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當然,上面講的是普通意義的財產公證。也有這樣的,富裕一方為表示誠意,把自己婚前財產公證為共同財產,約定婚后收入為共同財產。這樣,反而是對收入較低一方有利了。所以,好處和壞處,關鍵是看公證的內容。
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好處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的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幫助人們弄清家庭賬目,它是對雙方財產的一種保護,而不是感情的障礙。現在年輕人的結婚年齡越來越晚,打算結婚的人大多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他們可不想讓這筆錢變成婚后財產。如果說在20多年前提起婚前財產公證,肯定會惹惱對方。但現在來辦理公證的人心態都非常坦然,認為這很正常。從難以啟齒到坦然面對,婚前財產公證正走進普通人的生活。
我認為應當通過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努力辦好婚前財產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乃至對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相關夫妻財產的法律法規:《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作用?
婚前比較重要的房子啊車子啊之類的寫誰的名字不是就屬于誰的?那還要婚前財產公證做什么用啊?期望回答!婚前財產自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若是財產的取得系在婚前,即便是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該財產也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并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1994年2月1日后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就算有“事實”也只是非法同居,不承認有結婚,所以不受婚姻法保護。
新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結婚后)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注:不因婚后共同使用、共同管理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動產八年轉化為共同財產,動產四年轉化為共同財產這條已經失效)
房產是以房屋財產證的時間和結婚證的時間做對比,在結婚證前的視為個人財產,家電等以發票時間為準。
可以不需要公證,公證收費比較貴,一般是標的物價值2%
如果在婚后需要對某個財產進行婚后的夫妻約定,這個時候可以到公證處去公證~~(公證員助理建議)
新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結婚后)所得的下列財產內,歸夫妻共同所容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注:不因婚后共同使用、共同管理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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