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非法占用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因為屬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違法行為。
非法占用土地行為構成: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等。
參考資料:《土地管理法》-百度百科
土地管理局。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構成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
擴展資料:
非法占用土地違反的法律條目
《土地管理法》第2條
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44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53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55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土地管理法》第57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土地管理法》第59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6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61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
參考資料:
土地管理法——中國政府網
一、鄉(鎮)就向國土資源管理所舉報,縣級就向國土資源管理局舉報,其是土地的行政管理部門。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依法成立,為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鄉(鎮)國土資源所的機構編制由縣(市)人民政府管理。
二、也可以直接打舉報電話:12336
1、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09年6月23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國家土地副總督察鹿心社和國家土地副總督察、部黨組成員甘藏春介紹“保經濟增長、保耕地紅線”行動進展與成效等方面情況。
2、鹿心社在發布會上介紹:“保障發展和保護耕地是辯證的統一,只要轉變土地資源利用和管理方式,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展用地就能有保障,耕地也會得到保護。保障科學發展,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順便給大家通報,為了方便社會監督,將在6月25日當天開通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12336,歡迎社會各界對違法用地情況、違反土地資源管理的情況進行舉報監督。
擴展資料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12336—百度百科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百度百科
1、國土資源全國統一舉報電話12336,受理對違法用地情況、違反土地資源管理的情況的舉報監督。
2、直接打電話給12336舉報,或者進入鏈接填寫資料即可舉報:土地違法舉報。
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擴展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土資源
可以撥打國土資源投訴、舉報全國統一電話12336。分析如下:
1、有關土地方面的咨詢、投訴,可以撥打國土資源投訴、舉報全國統一電話12336。
2、如有土地違法行為的相關證據,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國土資源局現場投訴、舉報。
3、《土地管理法》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擴展資料:
一、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3、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三、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四、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