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商 在尚未修建完工之前要是想進行售賣的,則此時必須要符合規定的 預售 條件才行,不然就不允許進行商品房預售。那根據法律的規定,商品房預售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呢?
一、商品房預售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出讓金,取得 土地使用權 證書;(二)持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房產 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明”。
二、期房交付的標準是什么?
關于期房的交付,雙方在中約定一個雙方認可的交付標準。目前的格式合同中僅規定了四種標準: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 商品住宅 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這四種標準都會取得一定的證明文件,但驗收部門不可能對每套房子都進行驗收,只能通過抽查方式進行,難免會有部分房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這就涉及到該種 房屋 是否視為交付?
作為開發商,已經取得了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當然認為符合交付條件;但對客戶來講,自己的房子存在問題,肯定不算 交房 ;開發商什么時候符合條件,什么時候算交房,修繕期間開發商需要支付的。特別是對 精裝修 的房產,存在問題的概率越大,但是現在的合同文本中卻無法解決。因此,無論對開發商還是客戶來講,通過 補充協議 的方式,約定好本套房產的交付條件及承擔責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問題的房屋如果視做交付,那么開發商承擔保修責任,而不需要承擔交房的;存在問題的房屋不視做交付,那么開發商承擔交房的責任,需要向客戶支付一定的 違約金 作為賠償,交房超過一定的天數,則客戶可以行使 退房 權。
要是開發商不具有預售商品房的資質,而違法進行商品房預售的話,那么這樣的行為很顯然就是違法的。對于預售的期房,日后交房的時候也是必須要符合國家規定的交房標準才行。
法律分析:(l)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開發商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
(4)同金融機構已經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
(5)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明,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同時取得向境外銷售的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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