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工人受傷如何賠償?
1、工程轉包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則工人受傷應當由這家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2、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工程轉包發(fā)生工傷應當找誰
工程轉包發(fā)生 工傷 應當通過雇傭人身傷害賠償程序來處理,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一個途徑是 工傷認定 維權。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yè) 農民工 勞動合同 管理的通知》、《關于確立 勞動關系 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yè)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 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受傷工人維權的對象應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 人身損害 ,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私人承包工程出意外誰的責任
私人承包的工程,招用的勞動者遭受職業(yè)傷害,由發(fā)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承包工程招用勞動者遭受職業(yè)傷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享有相關待遇,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承包人追償。
承包工程有人受傷是誰的責任?
轉包工程有人受傷應由雇主承擔責任。如果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則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
總結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fā)包方應對受傷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有充分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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