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的區別
違法分包和合法分包的區別為:
1、合法分包是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但違法分包是全部分包;
2、合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違法分包不具有資質條件;
3、合法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而違法分包進行了再分包。
一、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
2、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承發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有約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屬合法行為;
4、對應的義務不同。轉包合同中,總承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責任;而分包合同中,總承包人成立項目部,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對分承包人的工作內容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二、轉包認定
要認定是否存在轉包,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核實:
(1)承包合同的主體是否實際上已變更;
(2)現場管理人員的隸屬關系,與申報質量監督時是否一致;
(3)承包人行為(包括組織機構、工作協調、技術措施、方案、質量、安全責任等)的落實情況;
(4)承包人管理人員的實際到位情況;
(5)在由承包人供應材料時,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應。
法律依據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如何區分違法轉包和合法分包?
如何區分違法轉包和合法分包?違法轉包和合法分包的區別:
1、二者是否承擔責任
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二者是否被法律允許
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3、二者是否承擔責任
合法分包的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未脫離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其仍在履行總包管理責任;
而非法轉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實際脫離了當事人地位,其不再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但從法律責任上講,無論是合法分包還是非法轉包,發包人均應與分包人或轉包之承包人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
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違法轉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分包
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區別是什么
一、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區別是什么
1、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
(2)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承發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有約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屬合法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違法轉包的形成要件是什么
違法轉包的形成要件如下:
1、施工單位將其承已的全部工程技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5、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6、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對來服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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