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賠償的標準: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為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為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按以下國家標準確定:
(一)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 400元,二級每平方米380元,三級每平方米 360元;
(二)磚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級每平方米240元;
(三)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級每平方米 l80元;
(四)簡易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級每平方米30元。
各結構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準扣減:
(一)5年以內(含5年)房屋折舊率為О%e;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5%o;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10 %。
農村房屋拆遷意義
1、改善農村的衛生環境
全國各地都在進行環境保衛戰,但農村的環境保護依然相對落后,土壤的污染更是重中之重,為了改善這一現象,要求農民在從事農業發展時使用的地膜等能盡量的使用可降解的地膜,同時給農作物施肥以及用藥以后產生的垃圾也要及時清理。
2、節省人力資源和土地資源
有的村莊甚至只有寥寥幾十戶人,這對于村子來說是很不方便的。但是如果將周圍的一些村莊都整編在一起就能解決這個問題,也可以節省財力人力。
另外統一把一些農村規劃到拆遷房中,把拆遷的土地進行開墾,這樣就可以騰出很多耕地,畢竟耕地更多就可以種出很多糧食,農民的中心思想就是手里有糧心不慌。
在我國中西部地區,鄉村規模占比十分巨大,若可以將中西部鄉村發展起來,到那時我們不光可以實現小康社會,甚至可以成為亞洲發達國家新成員,我國經濟也能更上一層樓。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農村房屋拆遷賠償的標準: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為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為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按以下國家標準確定:
(一)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 400元,二級每平方米380元,三級每平方米 360元;
(二)磚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級每平方米240元;
(三)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級每平方米 l80元;
(四)簡易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級每平方米30元。
各結構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準扣減:
(一)5年以內(含5年)房屋折舊率為О%e;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5%o;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10 %。
農村房屋拆遷意義
1、改善農村的衛生環境
全國各地都在進行環境保衛戰,但農村的環境保護依然相對落后,土壤的污染更是重中之重,為了改善這一現象,要求農民在從事農業發展時使用的地膜等能盡量的使用可降解的地膜,同時給農作物施肥以及用藥以后產生的垃圾也要及時清理。
2、節省人力資源和土地資源
有的村莊甚至只有寥寥幾十戶人,這對于村子來說是很不方便的。但是如果將周圍的一些村莊都整編在一起就能解決這個問題,也可以節省財力人力。
另外統一把一些農村規劃到拆遷房中,把拆遷的土地進行開墾,這樣就可以騰出很多耕地,畢竟耕地更多就可以種出很多糧食,農民的中心思想就是手里有糧心不慌。
在我國中西部地區,鄉村規模占比十分巨大,若可以將中西部鄉村發展起來,到那時我們不光可以實現小康社會,甚至可以成為亞洲發達國家新成員,我國經濟也能更上一層樓。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農村征地拆遷賠償的規定有:農村房屋征收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農村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農村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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