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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農村土地征收拆遷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9-20 12:00:53

農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民政府需要征收農用地的,需要先經國務院或有關人民政府進行審批,在審批通過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征收決定予以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如多數被征地村民對補償方案不認可的,則需要召開聽證會修改補償方案。就補償方案與被征地村民達成補償后,征地的前期工作就宣告完成,人民政府九可以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土地征收需要哪些手續?

政府征地的規定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政府征地的流程

  本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辦法》及相關的法規規章的規定,扼要介紹國家關于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法律規定。
  一、征地的含義
  征地,是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簡稱。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強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并根據補償標準一次性給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貨幣補償。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不再屬于農民集體。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準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準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后果: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后果: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準機關:市、縣政府(并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四、征地補償標準數額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五、補償費用的管理、歸屬
  (一)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六、征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行政土地征收的程序

法律主觀:

(一)預征告知。征地報批前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是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二)現狀調查及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三)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民提出的異議和建議,聽證機關應該形成筆錄,該筆錄也是報批時的必備材料。(四)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五)征地的審核、報批。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并進行審核。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六)征地公告。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征地的兩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如果征地項目未獲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由發布預征公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下發書面通知,取消原預征公告。(七)兩公告后被征地農民的權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地兩公告后,被征地農民的提異議權和聽證權是他們第二次對征地的補償安置的話語權。(八)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和交付土地。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后,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客觀:

土地征收必經十步法律程序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第二步:征詢村民意見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征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內容: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第六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第七步: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步: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批準后,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九步:土地補償登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第十步: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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