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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起訴書(工程款欠款起訴書)

首頁 > 財產房產2025-04-09 01:07:36

欠工程款欠條怎么寫有法律責任

合法的工程款欠條需要包含工程名稱、地點、發(fā)包人、承包人、工程總量、單價、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總額、已付金額、欠付金額、約定付清時間等基本內容。
一、工程欠款欠條怎么寫有法律的范本
(一)寫標題
1、標題標明了該條據的性質,寫上標題避免持有者在正文上方添加內容,標題書寫在紙的頂部,與正文之間不要留空行。
2、正確的寫法為“欠條”。不要寫成欠條和收條,因為在法律上含義是不一樣的。(當然,屬于欠條、收條的性質的不能寫成欠條)
(二)開頭與姓名
1、開始要寫上欠款目的,防止出現(xiàn)不必要的原因糾紛;
2、寫上“現(xiàn)收到某某出欠的”,表明實際收到現(xiàn)金;
3、出欠人、欠款人的姓名后附身份證號碼,避免因同名同姓糾紛。
(三)金額和幣種
1、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
2、幣種必須寫清,避免以后的爭議。
(四)欠期
必須明確,并且大寫。
(五)收尾及日期
1、寫上“立此為據”作為欠條正文的收尾,避免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內容;
2、欠條正文和欠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
3、日期應寫所欠款項實際支付日期,并且大寫;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
(六)手續(xù)要全
1、欠款必須有欠條;
2、欠款人、出欠人必須親自簽名,不能讓別人代替;
3、欠款人自己欠還是代表企業(yè)欠要清楚;
4、還錢時要當場索回欠條。若對方一時找不到欠條,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
二、工程欠款欠條格式范本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承包_____裝修總工程。后有把工程的______活分包給合同人______。工程款共計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工程已完工后分包人______已接受工程款人民幣______元。還欠工程款______元,(大寫______元)人民幣。 還款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準。利息從本欠條簽訂之日起按______計算。分包人的還款先用于償還利息。如果預期不還口頭合同人有權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總承包人: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方式:
合同人:身份證號:聯(lián)系方式:
年 月 日
三、欠條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欠條的有效期是指欠條的訴訟時效,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欠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欠條無論多久,欠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法律規(guī)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的次日起起算,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xié)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xié)議,該還款協(xié)議屬于新的債務關系,該還款協(xié)議應受法律保護。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xié)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fā)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工程欠款沒有欠條要不回來怎么辦

當事人若遭遇工程欠款問題且無欠條,首要步驟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首先,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并確保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相應份數的副本。
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包括證明自身主體資格的文件以及證明訴訟主張的證據。為確保訴訟過程順利,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供書證清單,詳細列明所提交證據的名稱與頁數。法院承辦人核對后,雙方各保留一份副本,以備后續(xù)使用。
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完整手續(xù)與證據材料后,通常在七天內完成立案手續(xù)。若材料不符合立案條件,法院將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前,當事人需預交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確有困難者可書面申請緩交,逾期未交或申請未獲批準仍不預交者,法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立案后,案件將被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遵守法院的各項安排,并在結案后至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若實際費用多于預交金額,應退還差額;反之則需補足。
綜上所述,當事人面對工程欠款且無欠條的情況,應采取法律途徑解決,包括提交起訴書、準備相關證據、預交訴訟費用以及遵守法院安排直至案件結束。通過法律手段,可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工程欠款糾紛

你好,我與趙某在2005年簽訂了一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了趙某兩棟房屋的建造施工。按照合同規(guī)定,其中A棟房屋于2005年8月完成并交工,B棟沒有交工。后2011年達成補充協(xié)議,在B棟房屋上再增加部分建造,后完成并于2011年交工。但期間趙某一直拖欠我的工程款未付,趙某于2011年7月20日給我打了兩張欠條,其中一張欠條寫明趙某欠我工程款32萬元并備注寫明“待該房屋出賣完成過戶登記后付清”,另一張無備注,僅寫明欠我工程款11萬元。后來我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平均每月都有打電話向趙某要錢。我想請問,如果訴至法院,我的欠款能夠要回嘛?兩張欠條的欠款有沒有過訴訟時效?

一、規(guī)則要述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fā)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fā)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02 . 發(fā)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fā)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xù)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xù)適用。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fā)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fā)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fā)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fā)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fā)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二、規(guī)則詳解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fā)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fā)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缺陷責任期|保修義務

案情簡介:2011年,置業(yè)公司與開發(fā)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開發(fā)公司訴請置業(yè)公司償付。關于工程質量保修金8600萬余元應否返還成為雙方爭議焦點。其中,防水質量保修款335萬元尚未到期。

法院認為:①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guī)定:“質量保證金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fā)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保修義務系承包人法定義務,發(fā)包人返還保證金后,承包人仍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②本案中,置業(yè)公司未依約返還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以外的質量保證金,應依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質量保修款尚未到當事人約定的返還期限,開發(fā)公司主張?zhí)崆胺颠€理由不充分。此外,對于置業(yè)公司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開發(fā)公司應依法承擔保修責任,并不影響質量保修金返還。判決置業(yè)公司支付開發(fā)公司工程款同時,返還開發(fā)公司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之外的質量保修金。

實務要點: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fā)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保修義務承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56號“某開發(fā)公司與某置業(yè)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見《中國新興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謝愛梅,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謝愛梅,審判員王友祥、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發(fā)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fā)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簡介:2010年,開發(fā)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2年,開發(fā)公司未經竣工驗收即將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開發(fā)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開發(fā)公司反訴請求中提出依約扣除保修金。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279條第2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業(yè)已查明,案涉工程驗收合格之前開發(fā)公司即已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規(guī)定,開發(fā)公司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自行承擔責任,故對其以涉案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關保修條款約定,以及基于前述認定,盡管開發(fā)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滿前,建筑公司無權向開發(fā)公司主張返還。經核實,該部分數額應為160萬余元,此款應從開發(fā)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實務要點: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質量保修金,即使發(fā)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義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張志弘,審判員董華、蘇戈),見《本案是否符合發(fā)回重審的法定條件以及承包人預留保修金義務應否免除》,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集萃叢書01:民商事二審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xù)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xù)適用。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簡介:2013年,建筑公司與紙業(yè)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紙業(yè)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返還。2015年,因紙業(yè)公司資金困難,工程未能繼續(xù)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訴請解除合同、紙業(yè)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億余元并賠償損失。其中2000萬余元質保金是否應扣留,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條款應不再履行。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guī)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情形下,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時,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則缺陷責任期尚未起算,質量保證金條款尚未履行,此種情形下,如雙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時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進行特別約定,則法院在認定發(fā)包人應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項數額和支付時,不宜直接適用原合同中質量保證金條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項認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第11條規(guī)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fā)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保修義務系法定義務,即使合同中對此無約定,承包人仍應承擔,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樣不影響承包人承擔保修義務,不代表承包人對已完工程部分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約定,紙業(yè)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返還所扣留質量保證金時間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但此系針對工程能竣工驗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資金問題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審時訴請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紙業(yè)公司之間,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滿足竣工這一條件,故有關質量保證金返還問題不能直接適用上述約定。鑒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兩年,在此期間,紙業(yè)公司并未提出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需進行質量返修,故其主張應繼續(xù)扣留質量保證金無依據,其應按已認定數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損失費用。判決紙業(yè)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億余元及利息并賠償建筑公司損失1700萬余元,建筑公司在紙業(yè)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對所建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在認定發(fā)包人應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條款,僅在特定情形下有適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某建筑公司與某紙業(yè)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能否適用——中國新興建設開發(fā)總公司與國泰紙業(yè)(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審判員方芳,代理審判員于蒙),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fā)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fā)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fā)公司與建筑公司未依法經招投標程序而簽訂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場,訴請開發(fā)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還質保金。原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xù)后,再由開發(fā)公司退還質保金。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亦即,質保金屬雙方當事人約定范疇。具體到本案中,案涉質保金約定條款亦同時無效。依《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開發(fā)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質保金因合同無效,應返還給建筑公司。②原判決在因合同無效而返還質保金問題上,增加了一個條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xù)。對此,原判決并未說明竣工驗收與質保金返還之間關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場,后續(xù)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驗收何時完成,亦不完全取決于建筑公司。事實上,即便竣工驗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結論。且按原判處理,則建筑公司拿回質保金時間,將可能因竣工驗收時間不確定而遙遙無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驗收情形下退回質保金,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確有缺陷,開發(fā)公司有權要求建筑公司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擔維修責任情況下,開發(fā)公司亦可另尋途徑維權。判決開發(fā)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還建筑公司質保金。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fā)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號“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fā)公司等施工合同糾紛案”,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直接參照合同約定工期計算相關損失——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盈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石家莊柏林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張穎新,審判員吳曉芳,代理審判員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fā)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fā)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保修期|缺陷責任期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fā)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訴請開發(fā)公司支付包含5%質保金在內的剩余工程款351萬元及利息。開發(fā)公司以《質量保修書》約定的保修期未滿為由作為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缺陷進行維修資金。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依約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fā)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約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期限。②質量保證金并非保修費用,該金額雖由發(fā)包人預留,但仍屬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經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則發(fā)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復,并從中扣除修復費用,在缺陷責任期滿后將剩余部分退還承包人。發(fā)包人退還質量保證金并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guī)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guī)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開發(fā)公司返還建筑公司質量保證金。

實務要點: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盡管短于保修期,該約定亦有效。發(fā)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guī)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案例索引: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尊重合同約定》(關麗、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fā)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筑公司與開發(fā)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fā)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訴請開發(fā)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fā)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筑公司與開發(fā)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fā)公司與建筑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xié)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xié)商,開發(fā)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筑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fā)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托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準,由開發(fā)公司支付給建筑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工程未經驗收,發(fā)包方提前使用的,發(fā)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fā)包方自行承擔。開發(fā)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fā)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fā)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fā)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fā)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fā)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于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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