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虛報業績將追刑責
類似“東方電子”、“銀廣夏”這樣多報或者瞞報資產利潤的上市公司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昨日,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訴標準做了規定。其中明確指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部新規對規范目前資本市場有著重要意義,對證券市場也是一大利好消息。
在此之前,已經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虛報資產利潤被證監會公開處罰。其中,“銀廣夏”、“東方電子”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案,“科龍電器”虛報注冊資本案均在業界造成較大影響。對于投資者來說,上市公司虛增資產、利潤將造成投資者高價購買股票;虛減業績則會直接導致投資者年終分紅份額縮水。
目前,仍有很多財務專家對包括東盛科技、鄂爾多斯在內的部分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存在質疑。
《補充規定》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等4類經濟案件的追訴標準也做了明確規定。
什么是ipo造假
IPO造假是指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公司及相關參與方通過虛假陳述、舞弊行為等方式欺騙監管機構或投資者,以獲取公司上市資格或籌集更多資金的行為。
以下是詳細解釋:
IPO是公司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企業籌集資金的重要渠道。在此過程中,公司需要向監管機構提交詳細的財務報告和其他相關信息以證明其資質和前景。然而,一些公司為了順利上市或提高估值,可能會采取不正當手段。
IPO造假的具體表現
1. 虛假陳述:公司可能會通過偽造財務數據、隱瞞不利信息或夸大其實際業績等方式欺騙投資者和監管機構。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虛增收入、成本不實、夸大訂單規模等。
2. 違規操作:在IPO過程中涉及的中介機構,如審計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也可能因未能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而參與造假行為。這些機構可能為了迎合客戶需求或追求經濟利益而違反職業道德和法規。
IPO造假的后果
IPO造假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破壞了資本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一旦被發現,涉事公司可能會面臨監管機構的處罰,如罰款、退市等。同時,公司的聲譽也會受到嚴重損害,影響其長期發展。此外,參與造假的個人也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
對于監管機構而言,應加強監管力度,提高IPO審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嚴厲打擊IPO造假行為,以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投資者也應提高警惕,加強對公司的背景調查和風險評估,避免因IPO造假而遭受損失。
虛假陳述處罰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一、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主要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具體如下:
1、民事賠償責任。 投資人,如股東、公司等,因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2、行政責任。
(1)證券服務機構,如券商做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吊銷營業執照,并處罰款。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于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罰款。
(2)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作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警告,并處罰款。
3、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活動做虛假陳述的,容易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或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經查處屬實的,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如坐牢、罰款等。 因此,從事證券交易相關活動的人員,最好要實事求是,不要作虛假陳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責任。
二、虛假表示與惡意串通有哪些區別
1、主觀因素不同。虛假意思主要考察當事人是否具有效果意思,其并不意味著存在惡意,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惡意串通是以當事人主觀 “惡意”及目的違法為前提。
2、意思表示外觀含義不同。虛假意思表示系指違背真意之表示,表面行為虛假,真實意愿被隱藏起來。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并不以虛假為要件。
3、法律評價基礎不同。如前所述,作出虛假意思表示的原因可能是多種的,而其中的動機和意圖并沒德上的否定評價,即法律與道德評價可能會有不一致的情形。而惡意串通卻明確有貶義的意思,顯然在道德上是持否定態度的,在此意義上,法律與道德評價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首先,民事賠償責任涉及投資人,如股東、公司等,若因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遭受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及相應利息損失。
其次,行政責任方面,證券服務機構,如券商若做虛假陳述,將被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吊銷營業執照,并面臨罰款。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會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罰款。而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則會被責令改正、警告,并處以罰款。
刑事責任層面,依據《刑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可能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或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旦被查實,將會受到刑罰處罰,包括坐牢、罰款等。因此,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人員應秉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避免作虛假陳述,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 條,該條款指出,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 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警告,并被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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