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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還有哪些規定?(有關繼承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24 13:30:55

法定繼承是什么意思

法定繼承的含義是指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人繼承。

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和繼承順序繼承。取得法定繼承資格的人是法定繼承人。

在我國,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能繼承。

法定繼承,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及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是一種法律推定繼承。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根據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近親屬關系,推定被繼承人生前愿意將自己的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照近親屬親等的近遠、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進行繼承。

法律特征:

(一)法定繼承嚴格建立在人身關系的基礎上

親屬身份權是法定繼承的來源,法定繼承是親屬身份權的派生。遺囑繼承雖也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基礎,但遺囑繼承可以在較大范圍內不受人身關系的限制。只有法定繼承才與人身關系有嚴格、密切的聯系。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屬于強行性規范,不容改變。但遺囑繼承與此不同,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變更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

(三)法定繼承的適用受遺囑繼承的限制。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作成合法有效的遺囑,就必須首先按照遺囑來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不能適用法定繼承方式。只有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因法定原因而不能執行或不能全部執行時,才能完全或部分地采用法定繼承方式。

子女繼承父母宅基地最新政策

自然資源部在對《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此答復引起了廣泛關注與討論,部分網友認為現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子女無條件繼承了,從此便可過上城里有房、村里有地的幸福生活了。但是此種理解過于片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財產類型的繼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合法繼承并辦理登記。

一、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案例一:王某早年因讀書和工作,戶口遷出農村并取得了城鎮戶籍。王某父母為農業戶口,并在村里有宅基地一處。王某成家后,便把父母從農村老家接到城里一起生活。十幾年過去了,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建蓋久遠,再加上長期無人居住、年久失修,均已倒塌滅失。如果王某父母去世,王某可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案例二:李某離開農村進城打工并在城鎮就業,取得了城鎮戶籍。李某的父母為農業戶口,在村里有宅基地一處。時間一長,李某父母在老家的房子也因建蓋久遠,存在倒塌隱患。為此,李某父母和李某共同出資,并經相關部門審批,將老家房屋重新進行了翻擴建。如果李某父母去世,李某可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由此可見,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雖然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據繼承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合法繼承。

自然資源部在上述答復中其實亦明確說明:“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因此,在上面提到的兩個案例中,王某因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滅失,故其不能單獨就宅基地予以繼承。而李某老家的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二、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適用遺贈

案例一:王老伯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一處,地上有北房三間。王老伯有一好友李某(城鎮戶籍),常到村里看望王老伯,并對王老伯在鄉間的田園生活表示十分向往。多年后,王老伯訂立遺囑,將其在村里的宅院和北房三間在其去世后贈與給李某。那么,李某可否依據遺贈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此條規定了遺贈制度。簡單說,遺贈就是被繼承人采用訂立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合法財產于死后贈送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謂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所列的繼承人,即“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上面我們了解到,城鎮戶籍子女可以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那么城鎮戶籍的非親緣關系人,是否能依據遺贈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呢?答案是否定的。

雖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進行繼承,但這只是對基于親緣關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轉的特殊認可,并不意味著在沒有親緣身份關系的人之間可以通過遺贈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設定是為了給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為了避免農村房地資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非親緣關系人,不得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三、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與父母為同一農戶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鎮戶籍子女不得主張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案例二:王老伯有兩個兒子,王大力和王小強。王大力早年進城工作取得了城鎮戶籍。王小強一直在家務農,系農業戶口,并與王老伯夫婦共為一戶,且長期共同居住生活,未在村里分得新宅基地。王老伯去世后,王大力能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該規定即我們常說的“一戶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而戶內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喪嫁娶等情況,往往處于流變之中。在部分年長家庭成員死亡后,由于該戶尚存,宅基地使用權應當由剩余戶內成員繼續享有,原則上此時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繼承問題。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王小強是農業戶籍,與父母共同居住在該宅院,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故其作為該院落宅基地剩余的戶內成員,有權繼續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此時宅基地使用權并不發生繼承的問題。對于地上房屋的繼承,由于房地一體原則,在宅基地使用權繼續由戶內成員享有的情況下,其他城鎮戶籍繼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價值主張繼承。故王大力可對王老伯遺留的房屋折算價值予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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