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幾種情形,不允許起訴離婚
1、女性保護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此條款限制。
2、二次起訴
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3、撤訴之后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
4、軍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5、特殊群體
對于配偶一方系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在其生活及醫療監護沒有進行合理安排前,不準離婚,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除外。
法律分析:禁止協議離婚的情形有: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愿。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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