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婚晚育國家規定休多少假晚婚晚育假多少天,各地標準不一。各地晚婚假總天數10-30天。女方年滿23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男方年滿25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3個月)外,增加產假3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個月;婚假、產假、擴理假期間視為出勤。二、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三、北京市晚婚晚育產假規定2014北京市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一年的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法律客觀: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年假也就是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附:2013年法定休假安排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為便于各地區、各部門及早合理安排節假日旅游、交通運輸、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13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二、春節:2月9日至15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三、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四、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五、端午節:6月10日至12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六、中秋節:9月19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發生,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婚假,通俗的說就是員工結婚的帶薪假期,婚假是我國勞動法及社會保障法明文規定的一項內容。那國家規定婚假多少天,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假又是多少天呢?
一、國家規定的婚假有關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國家規定的婚假通常按3天計算,這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
國家規定婚假多少天
二、晚婚的國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條令,符合晚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晚婚的國家法定婚假多少天?其實各地婚假規定并不一致,所以假期也是有所差別的。
1、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2、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3、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三、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并于2017年元旦實施。按照修正案草案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將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至于是否徹底取消晚婚晚育的獎勵,現在尚無定論,因為婚姻法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是否取消晚婚晚育假有待于各省的人大對各自省份的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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