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當事人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攜帶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的介紹信、結婚證、離婚小協議書以及單人免冠照片。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當事人申請離婚需要手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證、離婚協議書以及單人免冠照片,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放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之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發放離婚證,解除夫妻之間的關系。
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訴訟離婚需要以下條件:
1、雙方都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雙方必須是合法的婚姻關系;
3、提起訴離婚的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
4、夫妻感情應當確已破裂。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綜上所述,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實當事人都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就無法解除婚姻關系。對于起訴離婚規定需要滿足的條件,就包括了當事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離婚案件的提出必須是當事人中的一方同時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準備以下證件和材料:
1. 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雙方當事人的原始戶口簿和身份證,用以確認個人身份信息。
2. 《結婚證》:證明夫妻關系的法定證件,需原件。
3. 離婚協議書: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的協議,內容應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宜。
4. 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用于辦理離婚證。
提交上述材料后,民政局的工作人員會告知雙方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若雙方決定繼續離婚,可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 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 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3. 在離婚協議上簽名確認。
4.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
5. 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雙方婚姻關系即告解除。
若采取訴訟離婚,需遵循以下程序:
1. 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訴訟申請。若雙方不在同一地居住,需到被告所在地提出訴訟。
2. 法院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給予立案,并通知繳納訴訟費。
3. 案件轉至民事庭審理。
4. 法院發出傳票,要求雙方到庭應訴。
5. 法院進行調解。
6. 開庭審理后,法院作出離婚與否的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協議離婚需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訴訟離婚則可以通過法院提起,并經過調解和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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