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答辯意見圍繞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來寫,原告起訴狀不實的,可以如實答辯,并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中原被告地位在法官看來是一致的,并不存在誰好的情況。法官是根據雙方提供的訴狀以及相關證據進行判決的,因此,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應當準備相應的證據材料和起訴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被告要準備提交答辯狀,到法院開庭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等能證明身份的材料,還應當攜帶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用以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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