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新規定是什么?
離婚新規定是:離婚必須要經過一定時間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法定范圍內的自由。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離婚兩愿的前提下,給出適當的時間讓其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一時沖動而草率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于登記離婚即兩愿離婚,不適用于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總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存在其他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不存在當事人兩愿離婚這種意義上的冷靜問題。
(三)離婚冷靜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設置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愿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基本上是“即申即離”,無法防止一時沖動、草率離婚的現狀。只要期間適當,就不存在干涉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問題,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穩定,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
(四)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真實意愿
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愿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冷靜思考后,如果確系自愿離婚的,就繼續進行離婚登記程序,辦理出具離婚證,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提出撤回離婚申請,就否定了兩愿離婚登記的要件,因而終結登記離婚的程序,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繼續存續,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訴訟離婚。
雙方自愿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后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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