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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09-09 18:08:06

仲裁和起訴有什么區別?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

一、定義不同:

1.仲裁:

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2.起訴:

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二、特點不同:

1.仲裁:

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2.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起訴的成立,標志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

擴展資料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仲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起訴

申請仲裁的前提是仲裁協議或是合同中仲裁條款的存在,也就是說申請仲裁必須事先約定好產生糾紛就向哪一個仲裁委申請仲裁,或這在糾紛產生后,雙方達成協議,一致同意申請仲裁方可,而且選定的仲裁委必須確定且唯一,仲裁的好處是快速、高效,一般多見于商事領域糾紛!
訴訟的話,一般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也由其他的情形),訴訟程序比較復雜,時間也比較長!
1.仲裁:

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2.起訴:
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簡單地說,仲裁,是由行政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而依法作出的裁判。
而起訴是專指到人民法院訴訟。
仲裁和到法院起訴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都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但是,仲裁與訴訟也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適用于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不適用仲裁方式。
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

仲裁和訴訟具有共性,從宏觀層面上講,二者都是第三方機構解決糾紛的程序性制度。但是,在發生、管轄、裁判者選擇、審理案件的規則與標準、審級等方面,二者的差異還是相當明顯的。

什么是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通俗一點來說,仲裁不是司法機構,而是民間機構。仲裁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兼職的做案件審理工作,可以是律師、法律顧問,或者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要仲裁的話,在100個仲裁員里面,我方選一個仲裁員代表,乙方選一個仲裁員代表,還有個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幾個要點:

1、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是提起仲裁的前提。這體現了對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事務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眾所周知,訴訟是解決各類糾紛的法定的、最終的途徑。法諺有云:“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說的便是這個道理。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無需當事人事先約定,這是訴訟與仲裁的一個顯著的區別;

2、仲裁機構是非司法性質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機關。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不列入司法機關序列,具有成立、組織、活動等方面的獨立性;

3、仲裁機構針對特定案件的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勞動仲裁是專門的司法機構。跟仲裁不一樣。

什么是訴訟?

訴訟[lawsuit / litigation / legal action] 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是人民或檢察官請求司法官本著司法權作裁判的行為。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二審終審制,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如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第一,仲裁沒有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限制。在約定仲裁機構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靈活選取。而在進行訴訟時,必須按照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規定,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應訴。

對于訴訟來說,一旦糾紛發生,管轄法院基本就確定好了。之所以訴訟有管轄制度的規定而仲裁沒有,主要原因是訴訟是一種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全國有近4000個法院,出于流程完整與成本節約的考量,需要將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節約成本。

此外,從方便查明案件事實與便利執行的角度來看,傳統的訴訟更重視訴訟參與人或爭訟的標的,所以,按照被告或爭議財產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慮與訴訟頗有不同。因為仲裁是當事人自愿提起的流程,所以,賦予當事人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同的仲裁機構的權利便理所當然。相比于訴訟,仲裁更為關注爭議事件本身。所以,仲裁制度沒有也不適合有管轄制度的約束。

第二,仲裁申請人有權指定仲裁員來審理案件,但訴訟當事人無權指定法官。回避制度是訴訟當事人對法官的消極選擇權限,即不選擇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審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傳統的訴訟理論認為:訴訟是法官居中審理案件的過程,法官必須持中立立場,無需事先了解案情。既然這樣,那任何一個法官均可勝任案件的審理。但是,民商事案件類型多種多樣,隨著信息化進程的發展,民商事爭議的技術含量與日俱增。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具有復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與日俱增。

相比于知識結構相對單一的法院,仲裁員普遍具有較高的職稱和更為多元的背景。在賦予仲裁申請人選取仲裁機構權利的基礎上,再賦予其選擇具有特定專業能力的仲裁員進行仲裁的權利,會更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第三,不同于嚴格以法律為審理案件標準的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標準更為靈活。如上文所說,仲裁員的背景較為復合,有利于解決專業性糾紛。此外,各仲裁機構都有權限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而對于法院來說,制定自己的組織規則的權限顯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第四,不同于訴訟的四級法院兩審終審制,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終局制度。我國法院共分四個級別,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為了防止一次訴訟程序可能發生的錯誤,并規避可能存在的訴訟中的主場優勢問題,我國規定了訴訟普遍采取兩審終審制度。

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的期限為6個月,并可延長,二審的期限為3個月,也可延長,如果案件進入再審、重審或抗訴環節,審理流程可能會從頭開始。所以,當一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后,其時間成本便不容忽視。

而仲裁的一裁終局制度保證了仲裁裁決一經做出,便具備了強制執行效力,可以為爭訟人節約大量的時間成本。

最后介紹下網絡仲裁的好處

傳統的線下仲裁審理期限為6個月,而網絡仲裁審理期限則大大縮短。線下仲裁的主要弊端在于,仲裁員兼職,出差,開會等原因,大家湊不到一起,仲裁時間保障不了。而網絡仲裁通過在線立案,在線資料傳輸,在線看電子證據,批量接單,批量審案,大大減少因為資料整理、資料傳輸等帶來的時間浪費,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仲裁一裁終局之后即可去法院強制執行,為訴訟節省大量時間成本。

仲裁其實和訴訟的功能是一樣的,都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律途徑,是指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雙方指定的仲裁機構作為第三方,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認定,在權利義務上依法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有仲裁協議的優先仲裁,仲裁裁定一般生效后沒有明顯錯誤,不能再訴訟。
  仲裁與訴訟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之處,其相同之處在于:
  一、仲裁機構與法院都是以公正的權威者出現,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公正的裁判;
  二、仲裁與訴訟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
  三、仲裁與訴訟中的某些規則和制度是一致的;
  四、仲裁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
  仲裁與訴訟的不同之處在于:
  一、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不同。仲裁是根據仲裁協議對案件實行管轄;法院對無仲裁協議的案件實行強制管轄;
  二、審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當事人選擇;訴訟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訴訟一般是公開開庭審理,判決公開作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四、審級不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3、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
4、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系;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5、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自主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6、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7、制度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8、境外執行不同。法院判決在境外執行一般需要判決地國與執行地國簽訂有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有共同確認的互惠原則;仲裁裁決在境外執行,如果是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執行,則會比較方便。

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是監督程序不同。

你好, 先看下兩者的定義: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1. 受案范圍不同。《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糾紛包括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是除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之外的所有民事糾紛,包括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和其他各種民事關系的訴訟。可見可仲裁的事項被重合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但要小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即可仲裁的事項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可提起民事訴訟的事項可能是仲裁不能解決的。2.啟動程序的主體的意思表示不同。啟動仲裁程序,必須是當事人各方的合意或共同的意思表示,必須是雙方選擇的一致性,體現出雙方的自愿,其表現形式是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雖然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但必須達成專門的仲裁協議,包括在爭議和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均可,并且要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訴訟的發生則不需要雙方的自愿,可以是單方的自主行為。有一方認為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需要征求對方的同意。對方認為不應該起訴或者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則應在應訴后陳述自己的主張。3.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則實行協議管轄。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條款或簽訂仲裁協議時,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選擇確定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民事爭議,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法律有明確規定。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民事爭議的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4.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員,也不能超過管轄級別選擇管轄法院,而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仲裁員。依照仲裁法,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可見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的權利。而訴訟之中,當事人是沒有選擇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權利的,充其量可以依法要求合議庭成員回避,但是法院是否同意回避,回避之后由誰擔任新組成的合議庭成員,當事人都是無權干涉和選擇的。5.是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除非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訴訟則不同,實行公開審理。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6.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依據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庭開庭后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作為特例,依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其他大量的民事案件,均實行兩審終審。7.強制程度不同。辦案依程序進行之中,仲裁機構對于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行使強制措施的權力。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當事人拒不履行裁決確定的義務時,仲裁機關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謝謝,望采納!
訴訟是體現著一個國家強制力,仲裁是以仲裁協議為基石,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沒有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是不可能將爭議提交給仲裁委員會。但是訴訟來講,不管有沒有仲裁協議,只要是有這個訴權,就可以把案件提交法院進行審理。 訴訟從審理級別來講是兩審終審制,同時兩審終審制之后,如果覺得案件審理有不公正的地方,可以再提其再審和申訴。可是仲裁案件,大家所說的就是一次性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一錘子買賣”。 所以訴訟和仲裁是有嚴格的區別,而且大家現在在現代社會當中,選擇仲裁的機會越來越多,因為仲裁案件有它的特點:高效率。一般的仲裁機構規定的接受這個案件之后,做出裁決,有的仲裁委員會比較高效率,規定的是四個月。像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就是這樣。像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是九個月,但是訴訟,一審是六個月,二審三個月,經過在途的時間,一個案子打下來至少要一年多的時間,所以從時間、簡便、高效率來講,也有嚴格的區別。 另外仲裁更體現了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在仲裁的案件代理過程當中,仲裁庭能夠充分的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也能夠充分的讓當事人表達意見。國家的強制力在仲裁案件方面,體現的跟訴訟方面也有一個嚴格的區別。在裁決下來之后,一次性裁決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到當地的仲裁機構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像一般的訴訟案件一審完了之后有權利提起二審,終審完了之后可以提起深,可以做申訴。所以這就完全不同。仲裁案件在裁決之后,還可以申請撤銷,可以到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以申請不予執行等等。所以由于這些方面決定了仲裁和訴訟是有非常大的不同。
一、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不同。仲裁是根據仲裁協議對案件實行管轄;法院對無仲裁協議的案件實行強制管轄;  二、審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當事人選擇;訴訟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訴訟一般是公開開庭審理,判決公開作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四、審級不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民事訴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并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司法解釋
根據2012年0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13年01月0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訴訟就是民事官司,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通俗地講就是你的人身和經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基本程序
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勞動仲裁是一種特殊的程序,只有勞動爭議才需要進行勞動仲裁。

總的來講,勞動爭議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但是屬于特殊的情形。

經過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法院起訴,就與一般的民事訴訟沒什么區別了。

勞動糾紛仲裁與訴訟的關系是勞動爭議訴訟應當嚴格執行仲裁前置制度,人民法院在運用民事訴訟程序規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在某些環節上,應當以勞動爭議程序規范在訴訟階段的特殊規定,來影響和改變某些民事訴訟程序原有的規范。

工作不如意,常常被公司、領導壓榨,其實有時候是因為自己不懂法,沒有法律意識。勞動、財產糾紛往往就是這么來的。各類型糾紛可以找黃麗霞律師幫忙。公。樅,呺可以直接詢問。

請問:仲裁與訴訟(或訴訟判決)有什么區別

請問:rn1。仲裁與訴訟(或訴訟判決)有什么區別?(請簡述概念與區別)rn2。訴訟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仲裁又是向哪里申請呢?rn3。什么時候運用仲裁方式?什么時候運用訴訟方式?(請舉例說明)rn謝謝大家!

1、受理案件的機構性質不同

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

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管轄的依據不同

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仲裁機構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訴訟實行的是強制管轄。人民法院是根據國家的授權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

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

審判庭的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4、公開性不同

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5、制度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仲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

  1.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系;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2.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自主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3.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4.制度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5.境外執行不同。法院判決在境外執行一般需要判決地國與執行地國簽訂有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有共同確認的互惠原則;仲裁裁決在境外執行,如果是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執行,則會比較方便。
  由于仲裁和調解、訴訟具有上述不同,因而也就產生了仲裁收費比較低,結案比較快,程序比較簡單,氣氛比較寬松,當事人的意愿得到了廣泛尊重等特點。
1、仲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依據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決的行為。
民事訴訟是指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依法向國家審判機關起訴,在其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參加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的活動。
問題太復雜了,自己看相關的書和資料吧
區別有:裁判權來源不同、管轄制度不同、受案范圍不同、審理原則不同、審理組織不同、審理程序不同、審理期限不同等等。
2、仲裁是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
具體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3、仲裁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沒約定的不能仲裁,
訴訟是當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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