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 工 復 產法律“實問實答” 根據統籌考慮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上海市的復工復產正在有序推進。 就當前形勢下更好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幫助企業在新情況新問題下做好合規經營和法律風險防控,虹梅街道、徐匯區司法局、徐匯區人民法院、徐匯公證處聯合推出復工復產“法律實問實答”系列視頻。基于漕河涇開發區園區企業的產業特征和勞動關系特點,法官和公證專家們在線回應熱點問題,助力復工復產。
居家辦公合理嗎?工資報酬怎么算?今天,我們推出第一期先來給您解答以下幾個問題 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期間,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如何履行民主協商及告知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那么,在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期間,用人單位可通過電子郵件、內部辦公自動化(oa)系統、微信群組等形式,將涉及停工停產、變更勞動報酬、調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時間、輪崗輪休等相關方案和意見,交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征求意見。經協商確定僅適用于疫情期間,并傳達或告知勞動者的,可視為履行了民主協商和告知程序。 勞動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無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對于上述問題,應當區分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第一,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以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時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報酬;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遠程辦公,或者勞動者無法以上述方式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安排勞動者在上述期間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并按照相應假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報酬; 第三,如果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或者因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間超過其各類假期累計天數的,用人單位可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報酬;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居家辦公、遠程辦公安排,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如何處理?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勞動者無法到崗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經民主協商或與勞動者溝通等方式,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遠程辦公,是企業與勞動者共同應對疫情的方式,對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以及維持企業的正常運轉具有積極作用。 若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的安排妥善合理,并未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應予配合。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全力以赴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有力有序有效推動復工復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