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開會是否屬于加班
公司在下班時間開會,是為工作需要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屬于加班。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要求勞動者繼續工作或者參加與工作相關的事務的情況。平時加班,單位應該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作作為報酬。息日加班,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作為報酬;休息日培訓開會是用人單位安排的,而且是在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進行的,雖然不是從事本職工作,但用人單位組織培訓開會的目的是為了使勞動者更好地進行工作,而且培訓開會也體現了用人單位的意志,因此,可以認定為加班。
一、拖欠加班費怎么辦
1、一般情況下,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在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下,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內自由約定合理的加班費計算基數。
2、用人單位應該每月進行加班統計,并有勞動者簽字確認,聲明加班時間以該加班統計為準。
3、考勤制度應與加班制度相呼應,且用人單位保存考勤記錄不得少于2年。
4、工資單上明確加班工資。
5、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系結束后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二、加班種類
1、工作日加班。
2、雙休及法定假期加班。
3、機關事業單位的加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公司休息時間開會算不算加班
法律客觀:
加班加點是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為了用人單位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在工作時間以外提供額外勞動。為了確定員工是否屬于加班加點,一般會依照以下幾點進行判斷:(一)是否為用人單位所要求或是否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二)是否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三)是否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如果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應當視作加班加點。公司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培訓的最終受益者。通常情況下,培訓應當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進行,而將其安排在節假日或其它休息時間,無疑節約了正常的工作時間,公司自然可以通過擠出來的正常工作時間獲得更多的效益。員工通過培訓獲得技能,或者明確、了解業務流程規則等,有利于更好開展工作,為公司創造出更多、更好的經濟效益。雖然培訓不屬于直接生產經營,但它卻促進了生產經營,最終使公司受益。所以,公司占用下班后時間培訓員工,是屬于加班加點的情形。勞動者你們有權要求獲得加班費,公司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公司拒絕支付,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三)項之規定,要求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還可以通過勞動監察部門要求公司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下班后公司開會算加班么?
現今,手機人不離手,確實方便下班后公司還會對員工下任務、開會等隱形加班的問題,我也有過這種情況,就是下班后領導發信息讓把第二天的工作安排出來,本來下班后的時間想做點自己喜歡的事,結果搞的沒心情只有繼續工作!
對于這種隱形加班,我們首先需要明確自己的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如果已經完成了當天的工作任務,就可以拒絕加班。如果實在有必要加班,可以和上級溝通,明確加班的原因和加班時間,并且應該得到相應的加班費或調休。此外,我們也可以通過合理的時間安排和工作計劃,避免過度的工作壓力和加班。
所以我現在就是提前把工作安排好,因為下班后的隱形加班是白干的,沒有工資的!
做點自己喜歡的的事,勞逸結合!
下班開會算加班嗎
下班開會算加班,具體如下: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稱為“加班”。
1、工作日加班;
2、雙休及法定假期加班;
3、機關事業單位的加班。
加班對于工資的規定: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綜上所述,下班開會算加班,屬于工作日加,班算1.5倍工資,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標準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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