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的賠償標準是:賠償金=工作年限×解雇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即以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賠償。 公司不得違規與孕期的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孕期的女員工受法律保護。除懷孕員工本人自愿離職和存在過失性辭退的外,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計算經濟補償時,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員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補償年限最高十二年。 公司違法辭退孕期的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一意孤行,堅持要辭退孕婦的話,那么最多賠償24個月的賠償金,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辭退孕婦屬于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被辭退的孕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在一般情況下,符合勞動合同法法定補償條件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最多賠償12個月的補償金的,辭退孕婦屬于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應該賠償雙倍的補償,所以根據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補償標準來定的話,辭退孕婦最多賠償不超過24個月。
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孕婦堅持要公司履行勞動合同的話,公司也必須履行,不得拒絕,不過如果用人單位堅持辭退孕婦,孕婦也沒有必要再留在用人單位,拿著24個月的賠償金好好的休養也是不錯的選擇。
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標準為:按照懷孕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如果是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那就按照一個月來支付,不滿6個月的就按半個月來計算,因為是雙倍,所以可以直接按照每滿一年賠償兩個月的賠償金來計算。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勞動法
一、辭退孕期員工賠償標準是什么
1、辭退孕期員工賠償標準如下:
(1)在孕婦本身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公司將其辭退的,此時公司沒有責任,解除了勞動合同之后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是公司違法解除與孕婦的勞動合同,將其辭退,則此時應當支付賠償金,一般賠償金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是什么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通過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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