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的發布程序是:擬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先報勞動保障部征求意見,報出25日內未接到變更意見,或接到變更意見進行修改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并報國務院備案,同時抄送勞動保障部。相關法律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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