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管轄地的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依據法律規定,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管轄遵循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原則,即發生爭議時,應在勞動者實際工作地或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
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分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提交仲裁申請,根據規定,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這里的勞動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地方,而用人單位所在地則是指注冊、登記的地點。
根據上述法律原則,勞動者在與用工單位產生爭議時,若能提供實際工作地點的證據,可以選擇就近的勞動爭議仲裁委進行申請。這樣既便于勞動者進行維權,又可以降低維權的成本。
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法院地如何確定
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法院地的確定涉及仲裁與訴訟兩階段。在仲裁階段,管轄地與訴訟階段不一定一致,需滿足特定條件。條件之一是仲裁裁決書中未明確指定起訴法院。裁決書通常有兩種可能情況:一為“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二為“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若裁決書已明確指定管轄法院,雙方只能向指定法院起訴。反之,若未指定,任何一方均能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另一個條件涉及雙方對仲裁裁決的態度。若勞動者未提起訴訟,而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那么合同履行地法院應管轄此案件。這一原則確保了雙方訴訟權利的平等,以及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公平性。在確定管轄法院時,需綜合考慮裁決書的指定、雙方起訴行為以及合同履行地等要素,確保案件得到有效且公正的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管轄法院
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下: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么:
1、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只要是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又能夠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 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 勞動合同 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勞動 合同履行 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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