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員工指的是哪三期
三期員工指的是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這三期的女職工。我國法律鑒于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對這三個時期女職工的工資及相關待遇做了特殊保護。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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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三期保護是什么?
1、孕期,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2、哺乳期,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一、女職工三期保護是什么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
1、產檢: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2、產假: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北京地區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職工除享受法定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3、流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4、哺乳假: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5、病假: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依照職工患病的相關規定執行。
女職工的三期一般是指孕期、產權和哺乳期,至于經期并未列入其中。在三期內,出于生理上的需要,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女職工相應的保護。不能安排其從事一定級別體力勞動輕度的工作,同時對于三期內禁忌從事的勞動也不得安排給女職工。除此之外,一般處于三期內的女職工,單位也不能要求其從事夜班勞動工作。
三期女職工是什么意思
女職工的三期是指懷孕、分娩、哺乳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按照非過失終止和經濟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所謂懷孕期,是指婦女的懷孕期間。分娩期是指婦女的分娩期間。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一歲。根據該條規定,婦女在懷孕、分娩、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依照法律中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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