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工資發放標準
法律分析:哺乳期的前六個半月按照女職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再延長期間按以往每月實發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放。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津貼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哺乳假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哺乳假,即女性產后至恢復上班期間,公司提供的每日1小時的工作時間哺乳。
如有多胞胎,可額外再享用1小時。
相應福利包括:
1.公司需保證每天為哺乳期新媽媽提供至少1小時的哺乳時間;
以多胞胎為例,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哺乳時間便會增加1小時。
2.對于哺乳未滿1歲嬰兒的新媽媽,公司不得延長其上班時間或安排夜班。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期工資怎么發
按照現行規定,哺乳期女職工正常上班的,工資按正常發放。
每天享有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及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相關推薦:
無故解聘有啥賠償(公司無緣無故開除員工怎么賠償)
勞動糾紛賠償條例(勞動仲裁賠償標準法律規定)
員工突然離職造成損失,公司如何依法追償?(員工擅自離職怎么賠償公司損失)
員工在車間受工傷 主管要不要擔責任?(維修人員在車間干活發生事故誰負責)
病假辭退賠償標準(病假期間被辭退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