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是多久?
實際上是“立案審查期限”。關于這一點,《刑訴法》還缺乏具體的規范,沒有對立案審查期限進行具體規定。但是,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機關,為了提高辦案效率和服務水平,也相繼出臺了一些規定,對立案審查期限作了具體明確。這些規定中,最有權威的是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現將其中關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的規定匯總如下:
一、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貏e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二、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p>
三、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p>
四、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p>
五、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p>
法律分析:七天內。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 下列案件在本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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