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企業(yè)是否需要賠償?
在自身主動辭職情況下,雇主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而若涉及到賠償問題,需仲裁單位犯錯事實,例如我國勞動法規(guī)中第38條明確指出,未按合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勞務報酬即為單位之過失行為。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主動辭職和被辭退的經濟賠償區(qū)別
【法律分析】:主動辭職和被辭退的經濟賠償區(qū)別如下:1、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這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2、辭退是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用人單位辭退,只要勞動者無過錯,一般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但是如果勞動者有工傷,就要區(qū)分情況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自己辭職勞動法有沒有賠償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通常無需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的情形分為三種,僅有第一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
1. 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情形,勞動者可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并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批準。此時,勞動者可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并要求辦理離職手續(xù)。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離職。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責任結清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xù)。
3. 若勞動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離職且用人單位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即離職,此時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招聘費用,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通過快遞或掛號信方式郵寄辭職通知,確保證據保留。若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不辦理離職手續(xù),勞動者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即可。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特定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這些情形包括未提供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條件、未支付工資、未繳納社保費、規(guī)章制度違法損害權益等。
第四十六條: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磩趧诱咴诒締挝还ぷ鞯哪晗抻嬎悖繚M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以上規(guī)定確保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并規(guī)定了勞動者辭職時可能涉及的經濟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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