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交了一個月還沒立案
提交起訴書滿一個月而未立案的情況下,起訴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詢問具體情況。如果法院既未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的決定書,起訴方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進行審判監督。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必須提交起訴書。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將對案件進行審查。若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將依法立案并通知起訴方,隨后開啟法庭審理程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登記立案:
1. 直接利害關系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針對具有明確被告、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的民事案件提起訴訟,且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2.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具有明確被告、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的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且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管轄;
3.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的告訴,應當包含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且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4. 具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的生效法律文書案件,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且屬于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
5.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復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情況。
以上規定均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精神,確保起訴方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有義務保障起訴方依法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條件的起訴應當受理,并在七日內完成立案并通知起訴方。若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明確不予受理。若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為什么二審上訴三個月沒立案
可能由于法院排期的關系立案需要時間,很多基層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上訴狀后,要完成對上訴狀的送達等工作,到其將案卷上交到二審法院,常常就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但如果遇到遲遲不開庭的話,那么就可以親自到法院進行詢問,只要是合法的理由,那么法院是不會存在任何的法律責任,如要無故的拖延那么這是可以讓法院給一個說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條 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為什么二審上訴三個月沒立案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審上訴后一直不立案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上訴案件在提交后,二審法院會在規定時間內立案。如果出現二審法院長時間不立案的情況,可能是由于一審法院未能及時將案件卷宗移送至二審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后,需要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副本后十五日內有權提出答辯狀。在此期間,一審法院還需處理案卷和證據,并在五日內將全部材料報送至二審法院。因此,若二審法院長時間未立案,可能是由于一審法院的程序延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催促一審法院加快進程,而不是直接聯系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后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也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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