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人干活,干活人受傷了怎么辦
1. 當公司的工作任務外包給個人時,若個人在找人完成工作時發生了受傷情況,責任的歸屬取決于承包人與勞動者之間的雇傭關系。
2. 如果承包方具備相應的資質,受傷可被認定為工傷,責任由承包方承擔,而發包方無需負責。
3. 如果承包方沒有相應的資質,發包方則需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明確規定,若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包性質工傷認定條件都是什么
承包性質工傷認定條件的核心在于明確發包方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與責任分擔。首先,發包工程給自然人行為違法,因自然人無承包資質,法律不認可此類承包關系。個人承包經營者對勞動者的招用、用工及報酬發放管理,實質上代表發包方執行,可視為主管或部門經理的角色,有助于理順二者間的勞動關系。
其次,妥善處理個人承包引發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當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對被招用的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予以賠償,同時,承包經營者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個人承包與工傷認定的規定,關鍵在于發包方的用工責任及承包者違規聘用施工工人造成的工傷事故處理。若發包方將工程項目承包給無資格的個人,由發包方承擔用工責任。個人承包者違規聘用施工工人出現工傷事故時,受傷工人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因此,由發包方和個人承包者按工傷險標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包工頭無資質發生工傷誰來賠償
承包人無資質里面發生工傷事故,承包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包的組織及個人承包經營者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不具備資質的施工個人因其不具備組織施工相關的人力、財力、技術力量和相關經驗,容易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承包人和發包方、開發商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律依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包方應對受傷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有充分法律依據,如果是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那么勞動者應當先申請認定工傷、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仲裁和訴訟索賠工傷保險待遇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私人承包工程出意外誰的責任
私人承包的工程,招用的勞動者遭受職業傷害,由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承包工程招用勞動者遭受職業傷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有相關待遇,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承包人追償。
承包工程有人受傷是誰的責任?
轉包工程有人受傷應由雇主承擔責任。如果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則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
總結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包方應對受傷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有充分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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