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家屬,想問有關刑事案件的問題,請問我們原告對判決不服,是上訴還是抗訴,這兩之間有什么不同?
兇手拾刀進被害人家里對男主人行兇。倒至男主人死亡。現在兇手被判死緩,民事賠償也只有兩萬多塊,現受害人家屬不服一審判決。是應該上訴還是抗訴。應到什么機關去上訴或抗訴。
證據補充:
沒有新的證據。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家屬是原告人,可以對民事賠償可以上訴,但不能對刑事判決提出上訴;對刑事判決不服只能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上訴”是針對當事人而言的;“抗訴”只能由檢察院提起。
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都可以提起上訴。
什么是抗訴,刑事訴訟中對抗訴是如何規定的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
1、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3、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抗訴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 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1.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是: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第二審程序抗訴中,有權對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只能是同級地方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還是撤回抗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決定有提請復議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要按照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條件與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基本上相同,但應當比照第二審抗訴程序案件的標準從嚴掌握。 在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由作出抗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摘自《公訴制度教程》 姜偉、錢舫、徐鶴喃著)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
刑事二審程序的上訴與抗訴主體有什么區別
1、主體不同。
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仍然是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完整、獨立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審的判決請求抗訴,對裁定不能請求。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僅限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審程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2、理由不同。
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4、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
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途徑:提出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檢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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