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產品質量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時間。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產品質量糾紛的解決途徑
1、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協商或者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質量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申請仲裁解決。
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沒有協商調解的意愿,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訴訟解決。
當事人各方經仲裁機構仲裁沒有達成一致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達到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目的。當事人提起訴訟,不以調解或仲裁為必經程序,也就是說,當事人一開始就可以不調解、不仲裁,直接訴訟。在調解、仲裁、起訴過程中,都可能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檢驗,但委托的檢驗機構必須是經依法考核的符合產品質量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否則,檢驗結果不予認定。
三、因產品質量提起訴訟如何管轄
由于產品質量屬于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于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一)訴訟時效1.一般產品質量責任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存在《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的一般產品質量責任的,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其合法權益,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2.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有其特殊性,許多缺陷產品造成損害很難立即發現,可能要有一個潛伏期,為了使受害人有較長時間觀察自己受害的程度和危害后果,有充分的時間準備訴訟,《產品質量法》作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則》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因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2年的規定。(二)請求權和請求權期間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這一規定參照了國際慣例。這樣規定的理由是:1.因產品設計、制造上存在的缺陷,在產品投入流通、使用后10年內一般都會表現出來,受害人對因此受到的損害,應當及時行使索賠權;2.產品投入流通、使用后,其物理、化學性能都會發生很大變化,生產者對產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擔保,一般不超過產品出廠日起10年,且在10年當中生產工藝、技術水平等都有了很大的發展,如果要讓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超過10年以上的產品責任,不夠公平,不利于他們生產積極性和自身的發展,當然,生產者明示產品的安全期在10年以上的,不適用這一10年的規定。因此,在產品標識、產品說明等明示保證中,明確規定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的,在生產者明示擔保的安全使用期內,受害人都有權要求賠償。根據法律規定,請求權自“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據此,交付最初消費者之日就是請求權期間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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