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須要把材料交給檢察院嗎
是的,刑事拘留必須要把材料交給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逮捕的要求: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數據庫--刑事訴訟法
是的,刑事拘留必須要把材料交給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拘留后,將案件交檢察院就是為了審查起訴,最后檢察院交法院審判。
是的,公安階段一旦結束就要交到檢察院,最后到法院
逮捕后才會
刑事案件交給檢察院可是檢察院沒有發話呢,派出所就自己把案子拿回去了
人現在在看守所里面,按道理案子移交到監察員就應該有個說法是批捕還是不批捕還是撤銷案件,正準備開會研討時,派出所很自覺地將案件拿回去了,為什么要拿回去?rn3月12日收到了刑事拘留通知書,3月27日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4月3日檢察院沒有還做出決定呢派出所就將案件取回來了,我特別郁悶,是不是因為證據不足故意拖延時間,事實上派出所和我們都清楚手上沒有實質性證據,當時我和另外一個人都看到有民警毆打嫌疑人(22歲,第一次去派出所)當天晚上就承認了,我懷疑是屈打成招,現在派出所沒有證據又不移交檢察院,你說我們家屬都等急死了。這樣的問題網上不好回答。但不管怎么說,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就是30天,加上檢察機關批捕的7天時間,最長37天,如果不批準逮捕,就必須取保候審,不能再關押。
刑事控告書應該交給公安機關還是法院?
刑事控告書應該交給公檢法哪一個機關,是按照案件的性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來決定。
但也可以交到公檢法任何機關。
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p>
擴展資料: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于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管轄范圍,及時審查被告人的材料。如果認為有刑事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提起訴訟;應當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嚴重不足,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案件未提交,原告被告知不提起訴訟的理由。如果原告不滿意,他可以申請復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刑事控告書應該交給公檢法哪一個機關,一般是按照案件的性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來決定。
但也可以交到公檢法任何機關。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br />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各類刑事案件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
刑事訴訟法第18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范圍,作了概括性的規定:
1、公安機關管轄案件: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管轄案件:自訴案件?!白栽V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七類案件)。
此外,《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等對案件的管轄。
你的意思是有人涉嫌違法犯罪嗎?你是作為受害人還是親屬?除去侮辱,誹謗,重婚等幾個罪名之外,其他的均為公訴案件,需要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那個刑事控告書就是相當于報案材料了。
刑事控告不是當事人告的 是公安機關上交到檢察院 檢察院根據情況像法院提起公訴
應交于公安機關。
刑事案件公安局把材料交給了檢察院。檢察院會對案件再度復查嗎。還是對在公安局錄的口供繼續核對
刑事案件公安局把材料交給了檢察院。檢察院會對案件再度復查嗎。還是對在公安局錄的口供繼續核對我已經取保候審。應非法經營罪已經被批捕。我想知道檢察院。到時候會對我在度提審嗎復查案件。還是對在當初公安局錄的口供。核對下,檢查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沒有問題的會向法院起訴,有問題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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