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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有哪些內容。具體分類有哪些,包括哪些內容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7-14 23:09:54

什么事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包括那些案件

(一)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二) 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4種: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擴展資料: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1、所屬的法律領域不同。民事案件屬于觸犯民事法律所產生的案件,由民事領域產生。刑事案件觸犯的是刑事法律,由刑事領域產生。

2、涉及主體不同。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就是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主體。而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一方一般是國家公訴機關,另一方是加害人,而受害人不是原告資格。

3、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自由的處分自己的權利,例如放棄賠償請求等,但是在刑事案件當中,不允許被害人放棄對加害人刑事責任的追究,但是也可以放棄對民事賠償的追究。

4、法官所處的地位不同。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較民事案件中的法官更加主動積極。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一、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4種: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擴展資料

一、刑事立案的概念

1、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同時,這一訴訟階段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簡而言之就是決定是否開始刑事訴訟程序。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具有以下特征:

二、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

1、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后,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貫徹程序法制原則。立案程序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

三、立案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1、按照程序法制原則,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安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刑事案件,保證刑事訴訟任務和目的的實現。

2、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五個訴訟階段,例如,自訴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階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有些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即告終結,就不需要經過審判和執行程序;有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而終結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

3、但是,任何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都必須經過立案階段。只有經過立案,其他訴訟階段才能依次進行,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才有法律依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四、立案是法定機關的專門活動

1、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而且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范圍行使立案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重大指一般刑事案件,特大指惡劣的惡性刑事治安案件、涉黑涉惡犯罪案件、群死群傷惡性治安事件、群體性事件、監管羈押場所異常案事件。
一切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主要是有以下幾大類: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污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什么事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包括那些案件

(一)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二) 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4種: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擴展資料: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1、所屬的法律領域不同。民事案件屬于觸犯民事法律所產生的案件,由民事領域產生。刑事案件觸犯的是刑事法律,由刑事領域產生。

2、涉及主體不同。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就是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主體。而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一方一般是國家公訴機關,另一方是加害人,而受害人不是原告資格。

3、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自由的處分自己的權利,例如放棄賠償請求等,但是在刑事案件當中,不允許被害人放棄對加害人刑事責任的追究,但是也可以放棄對民事賠償的追究。

4、法官所處的地位不同。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較民事案件中的法官更加主動積極。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一、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4種: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擴展資料

一、刑事立案的概念

1、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同時,這一訴訟階段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簡而言之就是決定是否開始刑事訴訟程序。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具有以下特征:

二、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

1、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后,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貫徹程序法制原則。立案程序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

三、立案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1、按照程序法制原則,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安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刑事案件,保證刑事訴訟任務和目的的實現。

2、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五個訴訟階段,例如,自訴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階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有些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即告終結,就不需要經過審判和執行程序;有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而終結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

3、但是,任何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都必須經過立案階段。只有經過立案,其他訴訟階段才能依次進行,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才有法律依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四、立案是法定機關的專門活動

1、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而且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范圍行使立案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重大指一般刑事案件,特大指惡劣的惡性刑事治安案件、涉黑涉惡犯罪案件、群死群傷惡性治安事件、群體性事件、監管羈押場所異常案事件。
一切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主要是有以下幾大類: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污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刑事犯罪的種類有哪些,主要包括什么

刑事處罰是指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刑事犯罪的種類主要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其他犯罪。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等12個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刑法分則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具體又分為八類: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罪名。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具體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具體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聚眾哄搶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12個罪名。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體又分為九類: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國(邊)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衛生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構成

1、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利益

即指國家為防備和抵抗外來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動的利益,包括國防物質基礎、作戰和軍事行動、國防管理程序、武裝力量建設等方面的利益。

2、客觀方面實施了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

侵害的對象包括武裝部隊,軍人,軍用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兵員,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部隊的專用標志等。

3、犯罪主體既有個人也有單位

4、主觀方面多數犯罪出于故意,個別犯罪出于過失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分類:

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國防利益罪,具體包括: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破壞武器裝備、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

八、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財物以及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貪污賄賂罪基本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財物以及損害國家廉潔制度,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大多數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少數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這類犯罪

刑法分則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具體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12個罪名。

九、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公務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瀆職罪,具體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擴展資料:

刑事犯罪: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犯罪

重大刑事案件標準:
重大標準包括致死或死傷多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惡劣影響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綁架等案件;同一地區連續發生的對群眾安全感造成較大影響的系列案件, 聚眾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重要警衛目標或打、砸、搶事件,發生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等。

一般刑事案件標準: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具體分類: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包括:背 叛國家罪,分 裂國家罪,煽 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 亂、暴亂罪,顛 覆國家政權罪,煽 動顛 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 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等 12 個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又屬于經濟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具體又分為八類:
( 一 )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 二 ) 走私罪
( 三 )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四 )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 ) 金融詐騙罪
( 六 ) 危害稅收征管罪
( 七 ) 侵犯知識產權罪
( 八 ) 擾亂市場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人權以及人身損害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具體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財產罪。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具體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聚眾哄搶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12 個罪名。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體又分為九類:
( 一 ) 擾亂公共秩序罪
( 二 ) 妨害司法罪
( 三 ) 妨害國 ( 邊 ) 境管理罪
( 四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五 ) 危害公共衛生罪
( 六 )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 七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 八 )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 九 )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七、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八、危害國防利益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九、軍人違反職責罪。刑法第十章規定的31種軍人違反職責犯罪。

刑事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別:
1、標的額的大小。
涉及到的財物額是否重大。
2 、影響力。
影響力是否重大。
3、雙方人數多少。
涉案人數是否眾多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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