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需回避的人員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員、檢查員、偵查員、地方法院或省檢察院檢察長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均須在特定情況下回避。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院長的回避需由所在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而檢察長與公安機關負責人則由其所在的同等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回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回避。
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
審判和執行人員的回避理由: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一、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
申請回避是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審判和執行人員的回避理由: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理由:
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二、回避的方式有幾種
回避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回避,即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遇有民事訴訟法等40條規定的某種情形時,主動不參加對案件的審理或任務的執行。另一種是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的某種情形時,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的自行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結合起來,有利于促使回避制度的貫徹實施,保證對案件的公正審判。
刑事訴訟當中的回避分為了兩種情況,一種是針對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的回避,而另一種則是針對參與案件審理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的回避。至于回避的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也有兩種,包括這些人員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回避,其中都是需要符合法定的回避事由。
刑事訴訟中回避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審判員、檢察員及偵查員如存在以下情況應自行回避,以便他人提出自身需求:
(1)為本案被告或其近親;
(2)親自或其近親與本案利益相關;
(3)曾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被告有其他關聯,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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