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總共支付多少賠款
鴉片戰爭的南京條約賠款2100西班牙元(約600萬兩白銀),甲午中日海戰的馬關條約賠款2億兩,八國聯軍侵華戰爭的辛丑條約賠款4.5億兩白銀,不過當時中國沒這么多錢,于是洋人規定以海關等政府主要財政收入作為擔保。共計約6億5千6百萬兩白銀。
這些不包括被搶走的黃金和白銀。并且暗地里多收了多少,不知道。以上均按照書面史實寫的。
怎樣理解國家賠償法的概念與淵源
一、國家賠償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有關國家賠償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憲法、民法、訴訟法、行政法和特別法中關于國家賠償的各種法律規范。狹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專門規定國家賠償內容的法典。對于國家賠償法的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
1.國家賠償法是關于國家賠償的法律規范
2.國家賠償法是一定范圍內法律規范的總和
3.國家賠償法是集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為一體的法律
二、國家賠償法的淵源是指國家賠償法律規范的根本來源。在不同國家,國家賠償法的淵源不完全相同。我國國家賠償法淵源是:1.憲法,1982年憲法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這項規定成為我國制定國家賠償法的最重要依據。2.民法,從國家賠償法產生的歷史看,民法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首先,民法中“平等、有侵權必有責任”的觀念是確立國家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其次,民法中的侵權賠償制度成為制定國家賠償法的范本,特別是豐富實用的民事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標準和方式成為各國國家賠償立法的參照系;最后,民法確認和保護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成為國家賠償法所保護的主要對象。3.訴訟法 4.行政法 5.法律解釋 6.國際條約
國家賠償法實施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經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國家賠償法》分總則、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其他規定、附則6章42條,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要意義
國家賠償,從一般意義上說,是國家對國家權力活動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與古羅馬時期就已開始出現的民事賠償相比,國家賠償只不過才有100多年的歷史(19世紀70年代出現)。盡管如此,隨著現代社會科技的發展,國家權力的擴張,國家侵權的機會以及可能性在逐漸增大,國家賠償也就變得十分的重要。因為它不僅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至關重要,而且對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特別是對和諧社會的建立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發展脈絡
新中國成立前,當時的晚清政府、尤其是民國政府,雖然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但沒有一條是關于國家賠償的。
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在第一部憲法(1954年)中就確立了國家賠償的原則,其中第97條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之后在1982年憲法(現行憲法)中進一步重申了這一原則,并提出了立法的任務,其中第41條第3款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發展的過程。所以,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建立也經歷了一個漸進過程。在沒有制定國家賠償法前,我國是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進行國家賠償的。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此后,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1989年我國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其中,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盡管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賠償的相關問題作了規定。但是,僅有三條的規定,并且非常概括,缺乏操作性。因此,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同時也為了解決司法領域的國家賠償問題,在1989年制定行政訴訟法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開始組織起草國家賠償法。經過四年多的努力,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范圍,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方式、標準和計算方法,賠償的程序,賠償費用等,作了全面具體規定。這部法律的出臺,擴大了公民權利的救濟途徑,健全了我國國家責任制度,標志著我國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全面確立。
賠償法作用
國家賠償法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價值取向所決定的,如保障公民權利、調整公私利、規范國家權力等,具體來說,國家賠償法有以下作用:
規范國家賠償,建立健全國家責任制度
國家賠償通常規定在憲法中,但要將高度概括的憲法條文變成實際可操作的具體制度就需要相應的法律去完成,國家賠償法及其他有關賠償的規定正是為了執行憲法,對國家賠償的有關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予以規范,以真正確立起國家責任制度。我國在上世紀80年代恢復法治建設后,先是逐步確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但國家責任制度卻相對落后,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和1994年頒布的《國家賠償法》,使得這一狀態得以改觀。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國家賠償請求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但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十分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正因為如此,雖然我國在1954年憲法中就規定了公民享有國家賠償請求權,但由于缺乏配套的具體規范,國家賠償制度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這一權利只停留在憲法條文中而沒有變成一項實際的權利。所以,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貫徹了憲法保障公民權利的立憲精神和目的,是對現行憲法關于國家賠償請求權規定的具體化,尤其是《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的范圍、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及賠償程序方面的規定,有效地保證了受害人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國家賠償法》一方面規定違法致相對人損害的國家機關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從而可以遏制國家機關違法失職行為的發生,達到監督和控制權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國家賠償法》又規定國家在賠償相對人損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人員行使追償權,這將進一步防止公務人員濫用國家權力,促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國家賠償法放在哪個部門法里
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2010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賠償法》修改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賠償,從一般意義上說,是國家對國家權力活動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與古羅馬時期就已開始出現的民事賠償相比,國家賠償只不過才有100多年的歷史(19世紀70年代出現)。盡管如此,隨著現代社會科技的發展,國家權力的擴張,國家侵權的機會以及可能性在逐漸增大,國家賠償也就變得十分的重要。因為它不僅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至關重要,而且對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特別是對和諧社會的建立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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