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種類有哪些
自訴案件包括三大類: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一、刑事自訴案件種類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是公民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審理的案件。自訴案件包括三大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三類案件從提起訴訟時,自訴人就需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支撐自己的控告主張,如果缺乏證據,又不能補充的,在審查立案階段就會因起訴證據不足,被勸其撤回自訴或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駁回起訴;自訴案件在審理中也會因起訴證據不足,被對方的證據駁倒而敗訴。
二、刑事自訴案件發生的原因
(一)部分當事人僅提供了基本的證據,如有合法權益被侵害的客觀事實但沒有相關證據或因種種原因無法提供證據,以致起訴證據不足,不符合立案條件而未予立案。
(二)部分案件雖有自訴人受侵害的客觀事實存在,卻無相關證據印證,致使受損害一方難于在訴訟中取勝。
(三)有的案件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反復申請補充證據,開庭審理一次又一次,反而導致證據間矛盾越來越多、案情越來越復雜,變成了難案、積案。
(四)個別案件由于取證不及時,訴訟不及時以致被告方尋機外出躲避,有的案件起訴時被告人已下落不詳;有的起訴后被告人畏罪外逃,案件無法審理,被迫中止。
(五)相當一部分當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識欠缺,不知何為證據,怎樣舉證。以筆者所在的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近三年審結的自訴案件情況為例,當事人身份為農民的占72%,文化程度為小學或小學以下的占72%,知道權利被侵犯可以找公安派出所、檢察院、法院的占100%,知道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占40%,知道訴訟需提交證據的占13%,在13%的當事人中,知道什么是證據,怎樣提供證據的幾乎為0.由此可見,要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較為充分的證據,確實有現實困難。當然,自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但在農村經濟尚不富裕的情況下,有的案件本身就僅為幾尺土、幾棵菜、小雞啄了幾粒谷子這樣的小事引起,當事人如何舍得出幾百元乃至上千元錢請人代理、辯護呢?事實上,有的當事人確實還比較貧困,根本就請不起律師,只是求人寫一張訴狀,眼巴巴望著法院能有個了斷,這種情況不在少數。
(六)部分當事人、證人及代理人、辯護人素質較差,導致證據不夠客觀、真實,甚至提供偽證。打官司,都想贏,但靠什么贏,由于素質的差異,在認識和作法上就各有不同。有的當事人靠拉關系、請吃喝、拉攏一幫人為其作證;有的當事人不善于拉關系或人緣差,找不到人作證;有的證人不顧客觀事實,抹不開情面,或為貪圖小恩小惠,歪曲事實,作假證;有的證人明明知情卻裝不知情,不愿作證;有的證人因文化低,對作證的法律責任不了解,沒有對所作的證據材料過目,取證人也未征求證人對證言記錄的意見,擅自寫上記錄無誤字樣,讓證人糊里糊涂捺上指印;個別代理人、辯護人得人錢財替人消災,按需取證,隨意增刪、改變證言。特別是證人到庭作證并未形成一種制度,證人出庭作證率極低,絕大多數證人根本不會到庭作證,法院也無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措施。
(七)因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當事人無法舉證。有的自訴案件,因證據本身的原因或當事人、代理人能力不及,無法收集有關證據。如由有關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限制個人查閱、提取的有關資料。當前最普遍的是,醫院的住院病歷、手術記錄、公安派出所調查取得的第一手證據材料,需通過組織及檔案部門查找的資料等,這些證據,如果苛求必須由當事人提供,必然造成證據不足的結局。
刑事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之間其實可以相互轉,也就是從公訴案件轉為自訴案件或者從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其中,屬于自訴案件的就需要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這個時候舉證責任自然就落在了自訴人身上。而在公訴案件中,一般由公訴人來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自訴案件種類有哪些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4種。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一、刑事自訴案件種類有哪些
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4種: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刑事自訴轉公訴的情形
當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的要求時,一般會轉化為公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危害到國家利益;或發現案件性質并非自訴時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等不屬于自訴的罪名的。
2、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的,有時在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亦有轉化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的情況。
如果自訴案件缺乏罪證,而自訴人也提不出補充證據,此時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不得不說,司法實務中由于自訴人舉證能力受限,大多自訴案件均被裁定駁回。然而這一情況對自訴人顯然是不利的,因此建議要提起刑事自訴的話,最好還是委托律師來幫助收集相應的證據。
刑訴自訴案件種類有哪些?
刑訴自訴案件種類包括高速才處理的案件,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并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一、刑訴自訴案件種類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公訴轉自訴案件能否調解
1、公訴轉自訴案件不能調解,因為相關法律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2、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輕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追究的案件等, 如果公訴案件轉為自訴案件是不能調解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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