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在哪些情境中適用?
符合如下條件時可啟用合同的不安抗辯權:
1. 雙務合同中的兩方互負債務;
2. 后付款承擔者無法滿足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
3. 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順序;
4. 先履行者需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方無力履約;
5. 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到期;
6. 后履行者未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指什么呢
不安抗辯權,即在雙務合同成立并存在先后履行順序的前提下,如先履行方有確鑿證據顯示相對方已喪失履約能力,可在對方未能恢復或暫無擔保措施前,暫停履行合同以保障自身權益。
此項制度旨在防范合同欺詐行為,敦促對方積極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四種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關于不安抗辯的四種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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